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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规范与促进网络销售药品的法治之维
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体认了网络销售药品的合法性,明确了规范网络药品销售的制度基础,加强了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这有助于规范和促进“互联网+医药”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本文将梳理我国网络销售药品的法律制度沿革,探析规范和促进网络销售药品的积极意义,解读《药品管理法》针对网络售药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网络销售药品的法律制度沿革
1999年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2000年6月26日发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对于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经与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签订协议,可在该网站从事药品交易,这昭示了网络销售药品的破冰。在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未对网络销售药品加以规定。但在2002年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和交易的药品需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
据此,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9月20日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为网络售药奠定了制度框架。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加以界定,并指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该规定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应当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背景下,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肯定了“网络销售药品”的合法性,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实际上取消了网络上禁止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并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网络销售药品留下了制度空间。
规范和促进网络销售药品的积极意义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对网络销售药品的管理,应做到线上线下一视同仁,更应秉承《电子商务法》第三条的规定,“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全面、准确认识网络销售药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寻医问药的需求,促进新兴业态的发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条规定,要“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则指出,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网络销售药品为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相对线下售药而言,网络销售药品的品种更多,覆盖面更广,所提供信息更为丰富,也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使得消费者购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是一种方便、快捷、省时省力的途径,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助于优化药品流通资源的配置。
网络销售药品可以更好地保障药品的可及性,促进医药产业新业态的发展。近年来网络销售药品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网上购药因其方便、快捷而受到越来越多公众青睐。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限制社交距离、人员居家隔离的情况下,网订店送的网络售药模式,在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互联网天然具有“痕迹”,通过行之有效的追溯体系,可以清晰地显示出药品的流向。网络药品销售这一特点,也使得假劣药的追溯更加容易,降低了监管者事后追查的难度,能够促使商家重视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手段,对药品安全进行追溯,或许比线下销售更容易保障药品安全。应理性对待网络售药的风险,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使网络售药得以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规范网络销售药品的法律制度安排
现代政府监管应摒弃全或无的思维,不必一刀切,可以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药品。在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法律就网络销售药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一)遵守法律中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经营的规定。这是网络药品销售的题中之义。从体系解释的方法出发,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药品管理法》第五章题为“药品经营”,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要求作出了系统规定。因此网络销售药品不仅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要求,还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其他相关规定。
因此从事网络销售药品活动,应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具备条件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从事网络销售药品活动,应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二)依法授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在现代监管型国家的背景下,法律更多是规定监管框架,还需要行政规则来填补监管的罅隙,为政府监管设定明确的法律规则。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部门,来针对网络销售药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目前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未来出台的办法内容需与《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相一致,宜体现线上线下一致、合作治理、风险监管的理念,应强调网络药品销售者、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合理设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三)禁止特殊管理药品在网络上销售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为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这些药品相对比较特殊,涉及公共安全,容易对人体造成危害,属于严格管理的要求。因此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这些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四)规定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服务组织,是在网络上药品交易活动中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系统。第三方平台提供药品信息发布、在线采购、在线交易、在线支付、药品跟踪、配合地面仓储和物流等医药流通全程服务。由于网络平台在履行着重要的公共职能,平台应积极承担与其权力相匹配的公共责任,努力实现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义务。为了加强对平台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向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义务。
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相当于平台市场的“看门人”,平台应积极承担防范风险、消除平台内违法行为的“看门人”责任。在此理论脉络的导引下,《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网络药品销售者的身份审查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在“看门人”理论导引下,《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3款还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宋华琳)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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