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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变”与“不变”
业界期盼已久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月13日正式发布施行。如何变?变什么?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都要理清思路、抓住重点,准确把握“变更管理”的“变”与“不变”,才能真正将《办法》理解好、实施好。
时刻坚守变更管理的“不变”。“以人民为中心”不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变”,始终抓牢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善学善思、善作善成,落实《办法》要求,抓好变更管理,强化变更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同样,药品是治病救人的,不是一般商品。医药产业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服务于“人”的健康需求,持有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把公众健康摆在经济利益的前位,利润让位于大众健康,这是所有医药人不变的担当和底线。“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不变。俗话说,“万变不离其宗”。从《药品管理法》到《疫苗管理法》,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再到《办法》,“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要求高度一致,因此,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持有人,必须咬定“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不放松。监管部门要不断强化变更管理的资料审查、日常检查和跨区域检查,不断强化注册管理和生产监管的有效衔接和相互配合。持有人要运用新技术方法和科技成果,经充分研究、评估和验证,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法治精神”不变。《办法》明确,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监管部门要利剑高悬,加强药品变更管理的跨区协同监管,加大对变更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用最严厉的处罚维护法律的尊严。持有人要“诚信做药”不变,“做良心药”不变,保持对法律的敬畏精神,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及《办法》相关要求,扎扎实实研究,依法依规变更。
主动适应变更管理的“变”。理念观念要变。《办法》规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细化有关备案审查要求,制定有关工作程序,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作为监管部门,要强化系统观念和落实“放管服”的理念,以更加开放的视野,不断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加强内外监管的联动,拿出更多便民便企的变更管理具体举措,释放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活力和动力。《办法》明确了有关变更要求、变更路径和程序。持有人要坚持创新理念和科学精神,学好用好国内国外技术指南,加大上市后变更研究的力度,扎实研究、科学变更,让变更管理促进质量提升,激发企业研发生产活力,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话语权。方式方法要变。《办法》对药审中心和省级药监部门就沟通交流工作分别设计明确路径。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尽快完善各有关程序,打通“沟通交流”最后一公里,使企业沟通无阻、交流有道。《办法》也列出了变更调整的要求,持有人要系统科学用好变更研究新方法,用好沟通交流新方式,善用、活用、巧用变更管理新工具,切实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能力水平要变。《办法》对上市后变更管理的类别确认及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监管部门要以新姿态、新能力、新水平来适应新要求,改变以往药品注册不懂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药品生产监管不学药品注册政策、跨区监管联动不够的短板,系统学习、综合提升、全面联动,不断完善有效对接、紧密协同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监管体系,最大限度释放监管效能。《办法》明确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持有人更要主动提升自己的变更管理能力和水平,让药品研发人员更熟悉生产质量管理,让药品生产质量人员学习研发手段方法,做到药品研发生产质量不脱节、优势能互补,不断提高变更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产品质量,持续提高创新水平,不断提高产品竞争力。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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