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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重庆发布两个征求意见稿
2月1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推进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6日。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渝部队医疗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视同生产企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渝部队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等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生产、经营企业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须通过平台挂网销售。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店通过平台采购,逐步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店等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全部通过平台采购。
二、药品挂网价格规则
(一)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价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通过平台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二)议价采购药品挂网价格。市医保部门组织议价采购的医保药品,议价成功的企业按照议价结果直接挂网,供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交易采购,执行周期内,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医疗机构自行或联合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议价的非医保目录药品,成交价不高于平台挂网价。
(三)限价挂网药品价格。生产企业按要求向平台提交申报价格等信息,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注射剂以制剂包装单元计,如支/瓶/袋,其他剂型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单元计)。
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包装规格在全国其他省无价格的,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产品差比价后取最低价挂网;同生产企业无相关价格的,选同通用名同剂型同挂网分组其他生产企业各包装规格的平台挂网价格差比价后取均价,计算挂网价格,具体见附件1。同通用名剂型挂网分组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无价格且不适用差比价的,以产品信息挂网,生产企业自主报价与医疗机构议价成交,生产企业应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产生最低挂网价格1个月内,向平台申报价格信息并纳入限价挂网。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药品制剂规格不得超过3个(基础输液或因含量差异适应症不同的药品除外)。
属于下列情况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同时满足相关限价挂网采购的条件:在协议期内与国家谈判药品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其申报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申报价格不高于对应原研药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挂网价格。
(四)备案采购药品挂网价格。确因临床必需,未在平台挂网且挂网药品无替代的药品,由医疗机构履行相关备案程序,通过平台备案采购系统填报与生产企业议定的采购单价等信息,网上采购及结算。
(五)其他采购药品挂网价格。
1.国家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协议到期后按相应类别进行挂网价格的确定。
2.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和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直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
3.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除集中带量采购和集中议价以外),由生产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通过平台采购,操作事宜另行通知。
三、规范挂网程序
(一)限价挂网药品挂网。
1.新增药品申报流程。新进入重庆交易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须通过平台申报企业资质信息、药品资质及价格信息,平台对相关资质及报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药品于每月20日通过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月底前报送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督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价格招采中心),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平台收集、核对并形成初审价格后报市价格招采中心。市价格招采中心复核报市医保局按程序审批后移交平台挂网执行。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2.定期调整。适用于符合限价挂网条件的所有药品。平台集中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原则上1年调整不少于1次,平台每年12月底前完成限价挂网药品挂网价格的动态调整工作,挂网价格调整后平台应公示5个工作日。挂网价格调整后低于有效合同价的,自新的挂网价格执行之日起,合同价自动更新为新的挂网价格。挂网价格调整后高于有效合同价的,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继续执行原合同。
3.政策调整。国家或市医保局发布或调整价格招采政策的药品,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集中带量采购等药品挂网。
集中带量采购、议价采购、国家谈判和短缺等其他采购药品,申报资料、流程参照新增药品挂网,挂网价格按照国家或市医保局发布的政策进行调整。
(三)挂网分组。生产企业按照挂网分组递交申报药品资料,药品挂网分组具体分为:第一挂网分组包括专利药、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中收录的药品;除第一挂网分组以外的药品为第二挂网分组。平台以国家相关文件和生产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组织完成药品挂网工作。对公示的药品信息及挂网药品的资质、价格等信息存在异议的,平台根据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四)暂停和终止挂网。生产企业因故导致暂时不能保障药品供应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可申请暂停挂网。生产企业因故无法生产,不再销售的产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可申请终止挂网。因产品资质到期或挂网后一年及以上无交易、交易监测中发现违规行为等情况,平台有权暂停其挂网;因产品资质注销、生产企业挂网资格被取消等,平台有权终止其挂网。暂停或终止挂网,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已终止挂网的药品、挂网时间不满一年申请暂停挂网的药品,自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生产企业不能重新申报挂网,确因临床需要,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平台核实并报市医保部门批准后恢复挂网,国家或重庆市发布的急(抢)救、短缺药品除外。
四、重大疫情药品挂网采购
在突发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纳入疫情或紧急治疗目录范围的药品,以优先保障供应为目的,临时放开挂网价格管理机制,实行自主报价直接挂网,确保生产企业不因挂网限制政策问题影响挂网,确保医疗机构不因疫情防控药品未及时挂网影响采购和使用。开展疫情防控药品价格应急监测,及时预警药品价格,防止疫情用药不合理涨价和其他药品“搭车涨价”等行为;持续跟踪供应异常变动、供应短缺等情况,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根据疫情用药的市场供应变化情况,疫情或重大紧急治疗目录范围药品可适时调整挂网采购。
五、组织实施
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是深化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等多方利益调整,政策性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市医保局统筹全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重庆药品交易所做好平台交易采购操作工作。各医疗机构按照内部采购管理规定,做好药品采购使用工作。
六、附则
(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药品集中交易采购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适时补充。
(二)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医保局。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生产企业挂网报价须知
2.药品挂网流程图
推进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要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照《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通过竞价、议价、联动全国最低价等方式,形成合理的药品价格,实现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挂网价格协同,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制度体系。为调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二、医保支付标准联动挂网价格
遵循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总体原则,其中: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采购药品的挂网价格作为药品的支付标准,即支付最高限额。短缺药品,先按医疗机构自主议价采购形成的实际价格支付。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等药品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已制定政府指导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国家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作为支付标准支付。其他省无省级平台挂网价格且不适用差比价规则的药品,暂不纳入医保支付,待其他省级平台有挂网价格后再联动调整支付标准。
三、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在平台申报挂网价格递交资料,同步须递交《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保险药品目录品种维护申请书》,确认在重庆销售药品国家医保编码、医保目录、国家谈判等标识的信息。具体材料见《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细则》。
四、调整周期
所有限价挂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以挂网价格信息调整的时间为准,原则上1年调整不少于1次,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统一调整;对新增挂网药品的支付标准,按照挂网价格信息确定,即按月开展,于每月底统一调整。畅通网上信息交互,实现平台和医保系统数据库同步共享。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于次月生效。集中带量采购和议价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短缺药品等按国家和我市的政策适时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五、规范经办流程
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平台初审、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督指导中心复核报市医保局按程序审定后的挂网价格协同支付。平台每月底将新增的药品挂网价格报市医保局,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同步更新医保系统数据库的药品支付标准。
六、强化组织保障
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是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的重要举措,关系参保患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多方利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流程组织开展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初审、复审和信息维护等具体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高质量完成,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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