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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怎样向行政机关移送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探讨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作者:曾霞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1-10-14

今年9月,A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的一份移送函:A市公安局对李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给A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产生了若干疑问:是否必须接收该案件?是否必须立案处罚?是否还要调查取证?其实,随着司法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行政案件逐步常态化,A市市场监管局的疑问已成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普遍疑问。那么,为了依法、高效地做好行政案件移送中的接收工作,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行刑移送的新规定值得我们探讨分析。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变化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与旧《行政处罚法》强调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单向移送涉刑案件之义务相比较,最大变化是,除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规定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这是强调行刑衔接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负有双向移送案件的义务。


怎样理解新规定?


过去,关于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规定散见在法律、法规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现在,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统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机关要及时向行政机关移送,此类案件包括并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具体而言,就是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线索后初查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立案后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上述司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处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则就移送工作怎样协调配合,作出概括性要求,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对新规的思考和建议


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言简意赅,是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为了保证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高效进行,笔者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及时出台相关法规,就案件移送标准、移送步骤、移送期限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  


相关法规尚未出台时,笔者建议,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参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里面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做法,建立健全移送有关制度,对有关情况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标准。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涉刑案件移送和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两者标准有区别。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言而喻,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的标准是涉嫌犯罪,而不是构成犯罪。但是,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这意味着司法机关移送给行政机关的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而不是涉嫌违法尚需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另外,由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如果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移送行政机关可以以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由退回移送的司法机关。


二是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的材料。


参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时,除了移送书外,一般需附以下材料: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情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的材料。


三是行政机关接收步骤。


对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行政机关在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后,要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本部门业务法律法规等,对移送材料及时开展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的司法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清的,或者属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司法机关,说明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并退回所移送材料。


四是对行政机关退回案件材料的处理。


司法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受移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建议检察院开展监督。司法机关认为行政机关退回确有理由的,司法机关应当对案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比如,解除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五是对行政机关决定立案的处理。


司法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机关的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及时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行政机关,办结交接手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也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时书面通知移送的司法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 曾霞)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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