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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VP逐条谈 | 104.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如实记录持有人的体系情况
创建并维护PSMF是持有人的职责之一;PSMF是药物警戒体系和活动的文字呈现。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章 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
第二节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
第一百零四条 持有人应当创建并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
【理解】
·应当创建和维护
该条仅有短短的45个字,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Pharmacovigilance System Master File,简称 PSMF),以单独一节的形式来阐述,与EU GVP中以第二章单独描述PSMF来彰显其独特的重要地位。
纵览中国GVP全文,在第九条及第二十一条均提到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其中第九条要求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及时更新情况纳入质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是在药物警戒部门的职责描述中必须包括组织撰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因此,不管持有人是否会被药监机构检查,PSMF应始终需要准备就绪,且应定期维护更新。
·由谁创建?
毋庸置疑,GVP非常明确地要求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由药物警戒部门来组织撰写,一般由药物警戒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且该指定人员应全面了解所在企业的药物警戒整体情况,来完成该PSFM的创建。
A、如果是独立公司,PSMF的创建可能比较简单,由单独一人来创建;
B、如果是集团公司,PV由集团统一管理,此时PSMF的创建需要更多人“共创”,因涉及集团公司所覆盖的各个子公司的情况,可能需要一个协调人进行多个公司的内容收集,最终统一更新;
C、如果是集团公司,但每个公司是单独运行PV体系,此时集团公司可能需要建议一个核心的PSMF,具体内容由每个子公司具体来补充完善,这种情况也适用于跨国药企。
·更新频率
既然PSMF是必须要做的事情,是不是写完了就束之高阁了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作为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之一,应制定其质量目标,设定更新频率,定期来审阅该文件。涉及体系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的更新,均应更新PSMF。
举例来说,PV数据库变更、PV供应商变更等情况,均应及时更新描述。
我国并未对PSMF的更新提出具体的要求,此前的“GVP逐条谈”曾建议按季度来更新PSMF,或持有人可自行在公司的SOP中进行约定。但一旦有文字描述的要求,就需要贯彻执行,否则就会被质疑写的和实际做的不一致。
·如何创建?
PSMF是药物警戒体系和活动的文字呈现,映入眼帘的是一个word(PDF)文件,由撰写人员逐字逐句敲打形成。
那有无更高效的方式来创建呢?当前如采用CAPS(计算机辅助药物警戒体系搭建系统),通过在系统中提前维护药物警戒体系的要素,可自动一键生成PSMF。
在欧盟,要求持有人将PSFM存放在欧盟境内,要么存放在执行药物警戒活动的地点,或者在经授权的药物警戒负责人履行职务的地点。欧盟在提交上市许可申请时,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PSMF的地点信息,还要在申请时提供PSMF的参考编号。欧盟在批准上市许可申请时,持有人必须在Article 57 database中将药物警戒主文件进行注册。由此可见,在欧盟一旦开始药物警戒活动,产品未上市前,其PSMF已经就绪。
【实践影响】
PSMF在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之初即可开始描述,犹如一篇“说明文”,将公司的药物警戒体系和活动描述得一览无遗,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监管机构,都能从中了解情况,且是如实的情况。该职责不仅仅是持有人的,作为申办者也适用。
【延伸阅读】
EU GVP 第二章
(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药物警戒总监 徐菊萍)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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