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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推进全省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工作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殷芝) 近日,辽宁省药监局印发《关于重新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部署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工作。
《通告》明确了重新发证范围和时限。根据《通告》,辽宁省辖区内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需要继续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提出申请;对于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发证申请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予批准的不得继续经营,待获批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
《通告》规定,申请重新发证实行“全程网办”,企业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报资料;如同时涉及变更情形,可合并提出申请。受理企业申请后,辽宁省药监局将依法依规开展资料审查或现场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制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制作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通告》明确,受理企业申请后,三种情形的可免于换证现场检查:持续经营诚信守法的企业,符合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且未发现可能引发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项;未被采取约谈、告诫、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的;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此外,《通告》还规定,三种情形的不予重新发证:经审查或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申请重新发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重新发证的。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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