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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儿童化妆品 广告擦边“可食用” 警惕这些儿童用妆安全风险

  • 作者:殷芝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4-05-30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殷芝) 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儿童化妆品成为不少家长选购的热门产品。


  近日,记者通过线上、线下调查发现,在国家持续强化儿童化妆品监管的情况下,我国儿童化妆品市场日趋规范。但记者也发现,一些宣称“儿童可用”的“三无”化妆品正在电商平台迅速走红,这些产品有的没有中文标签、有的已注销备案号。此外,一些儿童化妆品在广告中暗示“可食用”,涉嫌虚假宣传,暗含安全风险。


  “三无”化妆品宣称儿童可用


  “四合一彩妆圆珠笔,高光、眉笔、眼线、口红齐全,放包里,连老师都猜不到这是化妆品。”5月6日,在小红书博主“加菲猫咪团”发布的一则测评视频中,博主拿起一款外表酷似多用圆珠笔的产品,轻轻转动,四种不同用途的“笔芯”从笔中依次弹出,分别为高光笔、眉笔、眼线笔和口红。博主表示,这种产品连“小孩姐”都可以使用。


图为博主发布的测评视频截图。

图为博主发布的测评视频截图。


  记者以“四合一彩妆笔”为关键词在拼多多APP搜索,结果发现此类产品在多家店铺有售,其中“小池百货铺”正以14.4元的价格售卖该产品,其总销量为1216件。该店客服明确向记者表示,这款产品“儿童可以用”。


图中上方为记者收到的产品,下方为国家药监局网站显示的备案号所属产品的外包装。

图中上方为记者收到的产品,下方为国家药监局网站显示的备案号所属产品的外包装。


  但当记者收到货后发现,这款产品外包装并没有“小金盾”标志。不仅如此,根据该店客服发来的该产品备案号,记者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发现,该备案号所属产品为“MISS FEIFEI四合一化妆笔”,备案人为义乌市瑞雪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上标示了备案号、配方等信息,而记者收到的产品名为“4-in-1 MAKEUP PEN”,不仅外包装为全英文标识,更没有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号等基本信息。对此,客服的解释为“只有包装不一样,彩妆笔是一样的”。


  在采访过程中,一位消费者告诉记者,其于4月在某电商平台也购买到了外包装为全英文、没有备案号和生产企业、价格低廉的类似产品,商家同样宣称“儿童可用”。


  此外,记者发现,一些外观设计成儿童喜欢的食品式样的口红、腮红等产品在网上也十分走俏。记者在拼多多APP搜索发现,一款由塑料零食袋包装起来、撕开里面有8个外形酷似彩虹糖的“8色装缤纷彩虹丝滑口红”正在热卖,已拼6480件,价格为14.9元。该商品的销售客服表示:“产品虽然不是儿童化妆品,但七八岁的小孩可以用”。记者随即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该产品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000014”,发现这款产品早已于一年前注销。


图为拼多多APP在售的彩虹糖口红购买页面。

图为拼多多APP在售的彩虹糖口红购买页面。


  部分儿童化妆品宣称可食用


  一些消费者还反映,个别儿童化妆品的广告存在暗示“可食用”的情况。


  “孩子刷牙时误食了牙膏,肚子疼去了医院,回家后发现牙膏购买页面居然有‘可吞咽’的文字”“在美团平台购买了一款儿童唇膏,商家说食用也没什么关系”……这是记者在新浪旗下黑猫投诉平台上看到的投诉。记者初步梳理发现,仅5月份以来,已有四五位消费者抱怨在电商平台买到的儿童化妆品宣传用语有误导性。


  在淘宝店铺“多多妈妈全球购母婴店”内,一款名为“海龟爸爸儿童唇膏宝宝小女孩可保湿食夏季用”的唇膏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该唇膏外观酷似棒棒糖,有“小金盾”标志,宣传页面虽然未直接标注“可食用”,但产品名中的“可保湿食夏季用”将“可”“食”“用”三个字用其他词语串联在了一起。


图为上述海龟爸爸儿童唇膏购买页面。

图为上述海龟爸爸儿童唇膏购买页面。


  该店铺客服表示:“唇膏主要用于外部涂抹,但吃进去了也没事,不要刻意吃就行。”


  2023年8月31日发布的《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儿童化妆品的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应当避免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儿童误食、误用;不得含有禁止标注或者宣称的内容,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与食品有关的图案。


  记者在多家电商平台搜索发现,这类以“可以吃的”“宝宝舔一天”“可吞咽”等字眼,隐晦宣传产品“可食用”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如“日本SUNSTAR盛世达儿童牙膏含氟可吞咽”“可以吃的女童植物演出化妆品”等类似名称的化妆品充斥在“儿童化妆品”的搜索页面,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图为记者在淘宝APP,以“儿童化妆品”为关键词搜索到的部分产品。

图为记者在淘宝APP,以“儿童化妆品”为关键词搜索到的部分产品。


  加强规范线上经营行为


  “无论是在广告暗示化妆品‘可食用’,还是销售在提供咨询服务时扩大产品适用人群,都构成虚假宣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晟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监管部门可依《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措施。


  而针对在销售环节扩大适用人群宣称的情形,张旭晟表示,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处罚条款,但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等软性手段对商家进行警告,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相较于线下实体店铺,网络化妆品经营平台出现违法情形的概率较大。”一位基层稽查人员表示,他们会约谈这类“问题商家”后,店主会在短时间内下架相关产品,然而不久后又会重新上架。有的商家干脆闭店重开。


  这类商家缘何“明知故犯”?据悉,2021年5月1日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进行主体登记。


  “由于年交易额不高无须登记主体,所以商家开始钻起了法规的空子,兜售一些外观像食品、文具、玩具的非儿童化妆品,或将广告词语颠倒、串联,含糊其词地暗示化妆品‘可食用’以吸引家长和孩子购买。”上述稽查人员告诉记者,但这些商家不少实际上是“幽灵店铺”,即现实中没有实体店面、或实体店已关门倒闭、或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但仍在经营的商家。


  对此,上述稽查人员表示,第三方平台作为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交易的桥梁,更应该加大对儿童化妆品经营商家资质的审核力度,以规避“幽灵店铺”、虚假宣传等风险隐患。


  张旭晟建议,监管部门在相关法规制修订中探索增加对化妆品经营环节扩大适用人群等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机制;对第三方电商平台出台相应的指引规则,将经营商家的经营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分,以形成一定威慑力。


  一位省级化妆品监管工作负责人则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儿童化妆品企业的监管及抽检力度,强化网络经营监督检查,同时多开展儿童化妆品安全普法进校园活动等科普宣传活动。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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