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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管理办法

  • 作者:冯玉浩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4-06-26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冯玉浩) 近日,河北省药监局印发了《河北省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3条,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暂停营业情形、停业报告程序、停业期间管理等作出规定,来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自主暂停经营行为,维护药品经营秩序。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管。


  《办法》显示,企业暂停经营的行为主要分为4种:经营不善而自主决定暂停经营的;经营场所、仓库、人员等暂时无法满足法定要求而暂停经营的;被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认为需要暂停经营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提出,企业自主暂停经营的,应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停业报告及承诺书。报告中说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暂停经营原因,明确暂停经营时限,并作出停业期间不开展一切药品经营活动(含药品网上销售活动)的承诺。如企业停业报告期限到期后,需延长停业期限的,应于到期前5个工作日再次报告。非法人分支机构暂停或恢复经营的,应由其法人单位同意后报告。与此同时,《办法》强调,企业暂停经营的时间自报告之日算起,暂停时限不能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前6个月。


  《办法》规定,企业在暂停经营报告前,应将库存药品全部销售或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药品监管部门发布暂停经营公告后,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与暂停经营企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暂停经营的药品经营企业恢复经营前,应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组织对其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要求的,可恢复经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恢复经营。


  此外,《办法》还强调,对于企业未报告暂停经营,或超过报告时限未申请恢复经营也未注销申请的,按照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开展监督检查;企业暂停经营期间擅自经营或超过报告期限擅自恢复经营,将依法在行政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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