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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精细化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发布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9月27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管理目标、基本原则、记分标准、惩戒措施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将监管对象由定点医药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和药店经营管理人员,真正实现“监管到人”。
“今年以来,国家飞检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检查定点医药机构500家,查出涉嫌违规金额22.1亿元。其中,根据大数据模型线索,以‘四不两直’开展专项飞检的定点医药机构就达到185家,查出涉嫌违规金额8.1亿元,查实欺诈骗保机构111家。今年1至8月份,全国各级医保部门共追回医保资金136.6亿元。”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颜清辉介绍。
他表示,近年来,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依然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传统监管模式只能处罚医药机构、无法“监管到人”“处罚到人”是重要原因。通过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具体责任人,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记分管理,突出了监管的精准性。
《指导意见》明确,将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纳入管理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医院的相关人员,包括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医疗类、护理类、技术类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同时,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主要负责人表示,该制度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从而实现动态精细化管理。在医保部门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现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其予以记分。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记分档次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的,将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救、抢救除外)。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的,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内所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将不予结算。其中,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此外,实现全国联网联动,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多点执业医师,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登记备案状态也同时为暂停或终止。在一个区域被记分处理的,相关信息会在全国共享,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联动。医保部门还将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医保诚信档案。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记分依据、记分细则、暂停期限、修复机制等,在压实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基础上,分步骤稳妥实施,三年内逐步将相关责任人员纳入记分管理,确保平稳落地。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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