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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监局印发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甘肃省药监局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统一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准入条件,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障药品经营质量安全。
《标准》共六章32条,适用于甘肃省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延续等事项验收,主要从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制度与管理、陈列与销售和执行有关要求等方面予以细化明确,为引领高效能监管、保障高水平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标准》明确,在机构与人员方面,企业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同时,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有一人是执业药师,2025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甘肃省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政策执行;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在制度与管理方面,企业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应制定自助售药机使用、监测、信息化管理、药品追溯、检查、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开展药品网络销售,应制定药品网络销售相关管理制度。
在设施与设备方面,《标准》对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作出具体规定;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需要符合中药饮片调配、代煎等规定。同时,《标准》对设在超市、车站、机场、码头等特定场所内的药品零售企业作出特别规定,其营业场所应与其他商业相对独立,做到有效隔离,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对药品陈列、储存场所(含库房)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作出具体规定,计算机系统应能满足药品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要求,应按要求实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购销流向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数据信息。
在陈列与销售方面,《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陈列、储存药品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在网络销售及药品配送方面,《标准》对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销售页面展示提出具体要求,涉及药品配送的,对配送过程及委托配送做出具体规定,确保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全程可追溯。
在具体执行方面,《标准》明确,所提及的药品零售企业特指单体药店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对偏远地区(民族地区、山区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等条件要求予以适度调整。(丁怡媛)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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