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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刑双向衔接 严打药品违法犯罪
药品安全不仅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更关涉国家安全。药品行刑衔接作为维护药品全链条安全的重要环节,直接决定着依法打击药品违法犯罪的成效和力度。
管窥药品执法司法实践,药品行刑双向衔接涉及的衔接主体多,衔接内容丰富,程序复杂多样,双向衔接中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从维护药品安全的高度畅通双向衔接。
法律基础
为畅通药品行刑衔接,2015年12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23年1月,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药品行刑衔接办法》)。行刑衔接不仅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还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但相关法律法规多以正向衔接为主,反向衔接虽有涉及,也仅寥寥数语。例如,《药品行刑衔接办法》第四条规定,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已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对检察领域的行刑双向衔接作出初步制度构建;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进一步对检察领域反向衔接作出全面明确规定。
瓶颈制约
实践中,药品行刑双向衔接还存在有待进一步梳理和解决的问题。
一是药品行刑双向衔接的内涵尚未实现全覆盖。从现有关于双向衔接的规定来看,多认为双向衔接只包括正向衔接,即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而反向衔接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除了对违法主体施以普通行政处罚,还在四项条款中增加了10种予以拘留处罚的情形,这意味着存在行政处罚与拘留、刑事处罚之间更加复杂的双向衔接。
二是药品行刑双向衔接的程序规定缺位。程序规定的缺失,导致执法与司法实践中缺乏畅通双向衔接可操作的程序法依据。从现有法律规范来看,针对药品正向衔接的程序规定较为全面,针对反向衔接的程序规定较少;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程序规定较为全面,针对行政执法、行政拘留、刑事司法衔接的程序基本空白。
三是药品行刑双向衔接多环节不畅。一方面,反向衔接梗阻。虽然应然状态应存在大量反向移送的案件,但因诸多案件“挂”在公安司法机关,既无法结案也无法撤案,致使大量案件无法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以拘留为中心的双向衔接被搁置。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行政处罚与拘留间的有效双向衔接机制,拘留与刑事处罚间的衔接亦缺乏,行政处罚、拘留、刑事处罚三者之间的交叉双向衔接也就无从谈起。
四是药品案件的实体定性制约双向衔接。药品案件中无论是假药、劣药的认定,妨害药品管理情形的认定,还是涉嫌犯罪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及主观故意的认定,行政违法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都存在争议。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办案人员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知都存在较大差异。如此一来,对于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以及处罚程度的认定容易产生分歧,进而制约行刑双向衔接。
解决路径
完善药品行刑双向衔接,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首先,实现药品行刑双向衔接内涵的全覆盖。在国家日渐重视行刑双向衔接的背景下,可对药品行刑双向衔接的内涵予以扩展并实现全覆盖。即明确药品行刑双向衔接是包括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行政处罚与拘留、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在内的完整衔接体系。
其次,构建药品行刑双向衔接程序全规范。对于现行《药品行刑衔接办法》对反向衔接以及行政执法与拘留、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可紧贴药品双向衔接内涵的拓展,从衔接的程序上作出全面规制,特别是对反向衔接,以及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中可能涉嫌拘留的适用,从程序上作出规制。
实现药品行刑双向衔接内涵的全覆盖和程序的全规范是基础。在此基础上,针对反向衔接以及行政执法与拘留和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存在短板的问题,还应进一步畅通药品行刑双向多环节衔接。可以畅通双向衔接为理念,对行刑衔接工作办法予以重构,重点在于反向衔接和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拘留的衔接机制构建,打通双向衔接的通道,实现全链条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
此外,还要依法破解药品实体定性难题。定性争议是制约药品行刑双向衔接的核心问题,也是全链条监管中以惩罚促监管保安全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中对“情节严重”的定性争议只能依靠法律来破解,即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等来实现。一方面,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对假药、劣药的认定,涉罪和行政执法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确立的理念对药品司法解释予以再次修改完善。
全链条维护药品安全需要对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予以全链条打击。行政处罚、拘留、刑事处罚是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行为的法律重器。为此,还应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要求,全力维护药品全链条安全。
(作者系北京警察学院教授、国家药监局高级研修学院特聘专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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