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 APP

2025年版《中国药典》三部关于异常毒性检查修订内容的解读(上)

  • 作者: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26-03-05

异常毒性检查作为一种用于药品外源性或内源性毒性污染物的安全性检测,曾广泛应用于生物制品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放行和稳定性考察等方面,被多国药典及世界卫生组织(WHO)相关技术指南广泛收载。随着20世纪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广泛实施,以及药品研发和质量控制水平的提高,异常毒性检查的专属性和科学性受到质疑。同时,基于动物试验“减少、替代、优化”原则(3Rs原则),经过一系列科学研究、调研和评估,自20世纪末起,多国药典及WHO相关技术指南陆续删除了对生物制品异常毒性检查的要求。


在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三部编制过程中,第十二届药典委员会考虑了国际上逐步取消生物制品异常毒性检查的背景,以及国内外相关企业提出的取消相关检测项目的行业诉求,结合我国当前GMP实施水平与质量控制体系现状,对生物制品异常毒性检查相关要求开展审慎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2025年版《中国药典》凡例和有关制品总论中,品种标准尚未进行修订。


本文详细梳理不同国家和地区针对异常毒性检查的监管理念演变进程,结合我国制药行业实际发展情况,深入探讨将异常毒性作为药品安全性质控指标的科学合理性,并对2025年版《中国药典》三部关于生物制品异常毒性检查的修订思路与考虑进行解读。


异常毒性检查概述


异常毒性检查是用来检测药品外源性和内源性毒性污染物的一般安全性试验,旨在检查药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外来污染物,或非正常条件下药品有效成分的降解物,以及在动物体内产生的非正常或毒性反应,被广泛用于药品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放行、稳定性考察等方面。该检测项目在各国药典中的收载名称不同:《中国药典》《欧洲药典》(EP)和《日本药典》(JP)均命名为异常毒性检查(abnormal toxicity test);《美国药典》(USP)为一般安全性试验(general safety test);WHO则根据应用场景,使用无害试验(innocuity test)、异常毒性检查或一般安全性试验等表述。


异常毒性试验方法的建立最早可追溯至1894年,当时德国研究者发现,含0.5%苯酚的抗血清可使小鼠出现颤抖症状,苯酚含量超过0.5%的抗血清可使小鼠抽搐并死亡。基于此,研究者建立了小鼠安全性试验方法(半定量法),用于检测白喉抗血清中防腐剂苯酚的含量。


1900—1901年,因白喉抗血清中引入或污染破伤风杆菌或毒素,意大利和美国先后发生了患者在采用白喉抗血清治疗时感染破伤风毒素而死亡的事件。这两起事件发生后,德国于1901年引入豚鼠试验,作为检测白喉抗血清中可能引入或污染破伤风杆菌或毒素的生物指示试验。20世纪40年代,德国在制定疫苗相关法规时,首次提出将豚鼠试验和小鼠试验结合起来,以检查产品中是否存在外源性毒性物质(小鼠试验)以及是否存在意外的不安全因素(豚鼠试验),这两个试验的结合即是异常毒性检查的雏形。


1948年,日本京都府和岛根县发生婴幼儿白喉疫苗接种安全事故——疫苗未能有效脱毒(毒素未充分灭活)导致毒素残留,造成68名儿童死亡,这一事件促使日本开始引入异常毒性检查。1956年,异常毒性检查作为一般测试方法被收载入日本《生物制品最低要求》(MRBPs)中。


1949年,WHO在技术指南TRS 2中要求卡介苗应进行异常毒性检查。


20世纪末期,随着GMP的广泛和深入实施,业内开始注意到异常毒性检查缺乏专属性和科学性,不同实验室间检测结果差异显著,难以客观、稳定地反映药品质量。1994年,德国血清学研究所率先对异常毒性检查进行研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到代表欧洲和北美大多数疫苗制造商的异常毒性检查信息,并对159种生物制品进行了4367次异常毒性检查,结果全部合格。此后,各国相继对异常毒性检查展开广泛评估与深入研究,发现该方法试验机制不明确、试验设计存在缺陷、结果判定不明确等,并同步探索可对其进行改进或替代的新方法和技术。


WHO在1997年曾开会讨论异常毒性检查的必要性,认为最初异常毒性检查是在没有实施GMP的情况下而设定的安全性检测项目,并称如今欧洲各国药企和检验部门从未发现异常毒性检查不合格的情况。自此,各国关于异常毒性检查的监管理念发生转变。


异常毒性检查的监管理念转变


欧洲的转变


1995年11月,欧洲药典委员会在德国血清学研究所的研究基础上,决定对第三版EP进行以下修订:取消全部兽用制品的异常毒性检查;取消人用抗血清、免疫球蛋白及百白破类制品中的异常毒性检查;各论中已规定特异性毒性检查的疫苗,同步取消其异常毒性检查;其余疫苗如果有需要,可在各论制造项下保留异常毒性检查,但在有足够的连续批次数据显示异常毒性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可在常规检测中省略异常毒性检查。1998年,欧洲药典委员会决定在常规检验中取消异常毒性检查,同时启动在生物制品各论中删除异常毒性检查的工作,但是在删除之前,要求对各论进行详细评估。2017年,欧洲药典委员会在第159次全体会议上决定,在EP 9.6版本修订中全面删除疫苗产品的异常毒性检查,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此次修订,不仅将EP 9.6版本通则中固有的“2.6.9异常毒性”的内容全部删除,还对当期收录的49个原有异常毒性检查要求的各论进行该项检查的删除。至此,EP全面取消异常毒性检查。


美国的转变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于2003年3月4日在《联邦公报》发布公告:美国FDA正在修改关于生物产品标准的法规,增加了豁免一般安全性试验的行政程序。2014年10月,美国FDA出台废止一般安全性试验的法规,因其与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中的要求重复。该法规涉及《美国联邦法规》第21章(21 CFR)3项条款,分别为 610.11、 610.11a 及 680.3 (b)。其中,第610.11条用于检测特定人用生物制品的外来有毒污染物,第610.11a条用于检测灭活流感疫苗,680.3(b)用于检测过敏性产品。美国FDA同时作出明确界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仍需遵守其已获批BLA中载明的一般安全性试验相关要求,除非该制造商根据21 CFR 601.12的规定向美国FDA提交取消或修改一般安全性试验的申请文件,方可予以豁免。美国FDA将逐个审查制造商关于已批准生物制剂许可修改的建议,以确保任何此类行动都是适当的。


USP曾在其通则1041生物制品、1235人用疫苗中提及应当按照21 CFR第 610部分相关规定进行一般安全性检测,但是目前通则1041中已删除一般安全性试验要求,仅通则1235中“评估疫苗稳定性”和“批放行”项中保留。由上述可知,目前美国并未完全取消一般安全性试验,而是附条件豁免。


日本的转变


2006年,日本率先在血液制品中结束了批签发和制品放行时的异常毒性双重检查,仅要求制造商在制品放行时进行异常毒性检查;2020年,MRBPs中全部删除血液制品的异常毒性检查。关于疫苗类制品,2012年,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首先获得异常毒性检查豁免,并在10年后确定从MRBPs中删除了该品种的异常毒性检查;2016年,肺炎球菌结合疫苗获得异常毒性检查豁免,紧接着流感病毒疫苗、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等也获得豁免。目前,日本正尝试从MRBPs中删除减毒活疫苗和重组疫苗(HPV,VSV)的异常毒性检查。


WHO的转变


2002年,WHO在技术指南TRS 904中载明:WHO生物制品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注意到,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生物制品的异常毒性检查已被删除,这与实施和遵守GMP有关;在删除异常毒性检查时,需有大量证据表明该检查没有提供额外的产品质量保证。委员会建议秘书处启动一项国际调查,以确定异常毒性检查的作用。2018年11月发布的技术指南TRS 1016中述及,委员会深入讨论了异常毒性检查在疫苗和其他生物制品上市许可和批准放行时作为安全性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证据,认为GMP的正确实施(包括过程控制)和全面的质量控制措施,在保障疫苗和其他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方面比异常毒性检查更合适。委员会随后梳理了WHO系列技术报告相关文件纳入异常毒性检查的历史,得出完全取消异常毒性检查不会影响疫苗及其他生物制品质量与安全的结论,并在“3.1.3 Deletion of the innocuity/abnormal toxicity test for biological products”章节中表明,后续所有WHO生物制品技术指南文件将不再收载异常毒性检查,也建议忽略前期已发布的WHO技术指南系列文件中关于异常毒性检查的要求。至此,WHO全面取消异常毒性检查。(国家药典委员会供稿)


(责任编辑:刘思慧)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相关阅读
网民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