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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售假药行为从严从重处罚

  • 作者:缪宝迎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 2019-09-06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2019年将从严惩治药品安全领域犯罪。宁波市近期查获的非法制售假药案,涉案品种多,同一种假药中添加多达3种化学药成分,主观恶性大,欺骗性强,对使用者健康危害大、风险大,尤其是假药中还被检测出已被国家药监部门禁止使用的苯乙双胍成分,依法应予严惩。


  不少生产假药的违法分子,具有一定的药学专业知识,有一套完整的制假流程,对添加何种化学药成分很了解。近年查获的假药案显示,在治疗哮喘假药中添加醋酸泼尼松、氨茶碱、磺胺类药物,在祛风止痛假药中添加激素及解热镇痛类药物,在镇静安神假药中添加苯巴比妥类药物等是较常见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治理多年,但仍未根除。


  查处的类似案件还显示,案源地有一定地域性。宁波假药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在湖北省天门市被捕,制假者能够在一个地方隐藏10年之久,并非偶然。媒体常有查处湖北天门、河南台前等地假药案件的报道。因此,有必要对制售假药案件多发的地区采取治本措施。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打假“攻关”,形成严厉攻势,依法重判、严判;一定要让违法犯罪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不能让其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此外,打假务必要重视源头治理。此次宁波假药案中涉及的苯乙双胍,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2016年就明确要求,已上市销售的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召回产品在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如今两年过去了,制假使用的原料药从何而来?制假过程中使用的其他原料药出自何处?是哪些企业在为制假者提供原料?找到源头,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才能根除制售假药行为。


  除恶务尽,方为治本之策。对假药案高发、频发的地区,必须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履行监管责任。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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