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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思维破解小药店小诊所监管难题

  • 作者:孙建新 徐慧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9-11-08

  浙江省湖州市有药店、诊所近1500家,其中半数位于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由于外来流动人口居多,药品安全意识相对薄弱,成了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易发高发的区域。


  2018年7月起,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为期10个月的“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至2019年4月底基本结束并完成了预期的目标任务。从整治的基本情况来看,湖州市多数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意识及现场管理能力有所提升,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共性问题。笔者试对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整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管理差、信用低的经营使用单位为重点,共将520家药店和275家诊所列入整治范围,整治覆盖面均达同类型单位总数的50%以上。被检查的药店中,限期整改的有100多家,被立案或移交调查的有14家,3家药店被收回GSP证书;被检查的诊所中,限期整改的有70余家,被立案或移交调查的有11家。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特别是执业药师不在岗情况,在部分药店中仍然存在,伴随出现的还有在相关人员不在岗期间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主要集中在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地区,部分药店未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要求,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主要是抗生素类药物)的情况。


  未按储存要求陈列药品。这个问题在一些个体诊所中较为常见,导致部分中药饮片虫蛀、受潮现象较为突出。针对中药饮片使用环节的抽检结果也显示,养护不当是造成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问题成因及对策


  一是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不能简单认定为“虚挂”,甄别难度大。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执业药师不在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常情况有人员的合理休息安排,也有临时事假、病假等;而异常情况则主要是“挂证”,无法保证正常在职在岗,这也是监管部门一直以来严厉打击的。目前,日常监管中对正常或异常情况的有效甄别困难很大。同时,执业药师来自全国各地,对其真实的从业经历也难以全面核实。与此同时,执业药师“挂证”不诚信行为成本较低,这也是不少人只追求眼前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议在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的同时,尝试新的监管手段。在今年4月底前开展的第一阶段打击执业药师“挂证”集中整治中,监管部门要求企业严格自查自纠并主动进行人员变更,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药师不在岗情况。但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破解执业药师“挂证”难题,执业药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填补空白,加大对“挂证”单位及人员的处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对实际在从事其他工作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也应当加强登记管理,杜绝一些不诚信人员钻空子。此外,监管部门还可以因地制宜,创新监管举措。例如,目前湖州市所辖的德清县、长兴县等地实施的执业药师电子化考勤系统,在规范药师在岗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员虚假挂证的概率,获得了不错的成效。


  二是安全用药意识淡薄,在买方市场的刺激下药店普遍不够自律。


  目前,广大消费者对滥用药物特别是抗生素类药物的危害认识不够,安全用药意识比较淡薄。在“看病难”的大前提下,多数人觉得挂号看病排队长、耗时多,不如直接到药店买药更方便。在“处方药不凭处方”的买方需求刺激下,以盈利为目的的不少城乡接合部的药店,缺乏足够的自律性,往往明知故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难以杜绝。


  建议强化安全用药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村镇”等宣传活动,不留死角,让人民群众了解药品安全常识,成为“安全合理用药”的明白人。社会大众安全用药意识提高了,主动抵制不规范的药品销售行为的同时,可以倒逼药店依法诚信经营。而当前要规范处方药的销售,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医疗机构处方外配的便利性,特别是一些轻症或者慢性病的用药处方。通过推动医疗、医保和零售药店三方搭建信息共享系统或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与药品零售的信息共享。这也可为下一步探索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打下基础。


  三是包括城乡接合部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质量管理缺乏足够重视。


  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直接面向基层群众,其药品质量事关重大。但一直以来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小药店、小诊所等都是监管薄弱地区,安全隐患多,日常管理水平低、药品购进渠道混乱、药品陈列储存不合规等问题突出。


  建议完善针对城乡接合部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的药事法规,综合监管,实现社会共治。此类医疗机构作为药品消费的重要渠道,其药品质量安全应该得到足够重视。从源头上来说,首先从法律法规上完善提高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要求。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信用管理,公开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信用评定情况,营造“诚信获益、失信受损”的良好社会环境;也可以联合医保部门,将药品质量管理列入医保定点单位准入或定期考核的范畴。(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 孙建新 徐慧)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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