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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VP逐条谈 | 1. 药品“全生命周期”应从哪里开始?

  • 作者:徐菊萍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1-07-06

编者按:《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是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首个关于药物警戒的配套文件,对构建药物警戒制度体系、规范药物警戒活动、引导企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即日起,本栏目将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全文九章一百三十四条逐条予以解析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执行本《规范》的要求。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理解】


药品全生命周期应从什么时间开始?这需要回答两个问题:


1.药品全生命周期是否包括临床前阶段?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简称PLC)是产品的市场寿命,即一种新产品从开始进入市场到被市场淘汰的整个过程,经历一个开发、引进、成长、成熟、衰退的阶段。


药品的生命周期从广义上讲,是指从药品的研发开始,到注册评价、上市使用,再评价,直至由于市场等原因退市的整个过程;而狭义上讲是指市场营销阶段,第一个剂型和适应症的开发、上市销售之后,为了销售额、利润的维持和增长,防御竞争药品的冲击所采取的所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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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药品的全生命周期包括结构筛选、实验室研究等临床前阶段。


2.药物警戒体系应何时建立?


从广义上而言,药物警戒覆盖药品的全生命周期。但药物警戒的基本逻辑是基于数据发现问题,最终管理问题。从目前的技术和方法上,可能还不能很好地覆盖到实验室阶段。但我们应该要有这样的意识和行为。来自实验室的数据同样需要在一些安全性总结报告中体现,如DSUR中需要包括临床前的药物安全信息,甚至在化合物筛选阶段就要考虑哪些结构可能存在风险。


因此,在目前较常见的理解中,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始于药物用于第一个人类受试者,直至药品最终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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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药物警戒体系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应始于药物用于第一个人类受试者使用,终于药品撤市。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也应从临床试验开始。申请人应该建立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药品安全数据库/数据仓库。 (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物警戒总监 徐菊萍)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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