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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

  • 作者:许明双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3-05-08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5月5日,国家药监局再次就《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与2022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版本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7章55条,明确了药品标准体系构成及标准间的关系,进一步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主体责任落实,内容更加系统、规定更加细化。


  《征求意见稿》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我国药品标准体系的构成,以及不同标准的定位和关系。在总则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为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同时,《征求意见稿》设立“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省级中药标准”3个专章,对三类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对于中药、化学原料药、医疗机构制剂、辅料和包装材料等既符合药品标准管理的共性要求,又有各自特点和规律的品种,《征求意见稿》分别阐明了其标准管理的定位和适用情况。


  为实施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落实持有人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作出相应规定,即持有人应当随着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以及对产品认知的不断提高,持续提升、完善药品注册标准;国家药品标准制修订工作中需要持有人参与或者协助的,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持有人应当及时对其生产药品执行的药品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相关研究后,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其中,执行《中国药典》或者其他国家药品标准的,持有人经评估药品标准不适用新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要求的,应当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并提供充分的支持性证据,经药品审评中心审核后核准其药品注册标准。


  对于药品注册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其制定原则、制定程序、标准复核、标准变更、与国家药品标准衔接、标准管理、废止等作出具体规定。相关内容指出,药品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该品种的药品注册标准同时废止。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鼓励社会各方参与药品标准制修订、建立药品标准快速制修订通道、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的颁布程序、标准废止的情形及执行方式、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的药品的判定等予以明确。(许明双)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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