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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陕西省药监局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安徽济善堂再现不合格产品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满雪 实习记者辛悦然)6月28日, 陕西省药监局发布《陕西省药品质量公告(2023第2期,总第30期)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本次抽检涉及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主要为性状、检查、鉴别、含量测定等。
其中,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济善堂)生产的炒酸枣仁(生产批号:220101)【性状】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炒酸枣仁为取净酸枣仁,照清炒法(通则0213)炒至鼓起,色微变深。用时捣碎。具有养心补肝,宁心安神,敛汗,生津。用于虚烦不眠,惊悸多梦,体虚多汗,津伤口渴的功能。
根据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性状项下记载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中药饮片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可能涉及药材种属偏差、炮制工艺有瑕疵、储存不当等情形,可能会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功效。
7月7日上午,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情况,记者拨打了安徽济善堂的联系电话,对方表示该公司相关质量负责人不方便接电话,称如果有需要会给记者回电话;企业如果有需要回复的内容,会通过官方渠道发布。但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接到对方电话,也未在其公司官网看到相关回应。
记者登录中国药品风险预警平台查询发现,2023年安徽济善堂已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5月12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两份关于安徽济善堂的行政处罚书。
其一是依据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安徽济善堂生产的白鲜皮(批号:201201)【性状】项不符合规定、骨碎补(批号:210601)【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条,安徽省药监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500元,处出租《药品许可证》行为2倍的罚款,计20万元,罚没款共计27.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二是依据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安徽济善堂生产的黄芪(批号:210401)【检查】项下水分项不符合规定。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省药监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12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安徽济善堂生产销售劣药案的行政处罚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标示安徽济善堂生产的甘草(批号:191101)【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安徽省药监局对其作出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1.2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6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质量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通告》显示,标示为安徽济善堂生产的独活(生产批号:211201),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
据其官网显示,安徽济善堂成立于2012年6月,生产范围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毒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
根据《公告》,对本次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药品涉及的相关单位,相关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正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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