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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议国是|郝海平委员:进一步加强创新药知识产权保护

  • 作者:冯玉浩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4-03-07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冯玉浩)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药科大学校长郝海平呼吁,要进一步加强创新药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创新药企研发积极性,推动高临床价值药品尽早上市。


  近年来,我国药品法律法规体系及政策环境持续完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明确提出要对新药知识产权进行保护;2022年,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提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市场独占期制度等行业关切热点。然而,目前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尚未出台,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对象、期限等关键点也亟待厘清;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未明确界定“新药”“经批准的适应证”,导致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对象、效力范围不够明确。


  为此,郝海平委员认为,要从法规建设与实施操作层面,进一步完善创新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郝海平委员呼吁,要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快制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明确数据保护制度及保护的对象、期限、程序等具体内容。他表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对象应为“全球新”的创新药,进一步加强在国内首发上市的吸引力;而对于“中国新”的创新药,可设置类似于专利优先权制度,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与相应的试验数据保护期;将通过临床研究证明有临床优势的改良型新药(仅开展生物利用度及生物等效性数据的药品除外)纳入数据保护范围,设置略短于“全球新”创新药的数据保护期。同时,郝海平委员也呼吁对罕见病用药设置7年甚至更长的市场独占期;对于增加儿童适应症或者用法用量的药品,给予12个月市场独占期,叠加在专利保护期和数据保护期之后。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郝海平委员则提出要明确其补偿的对象和效力范围,在实际执行中将“全球新”及“中国新”的创新药纳入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新药”范畴;将《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新药产品专利补偿效力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明确为“限于补偿期届满前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鼓励创新药企业在专利补偿期限内加快上市新适应症,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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