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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联合印发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明确非法收售医保骗保所购药品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作者:冯玉浩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4-03-11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冯玉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医保骗保犯罪的认定、惩处进行了明确,其中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指的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其中,医疗保障基金既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也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指导意见》指出,定点医药机构(包含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8类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等6类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提出,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侦查、起诉、审判职能作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及时、有效惩治医保骗保犯罪。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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