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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药品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 作者:齐桂榕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4-04-30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山东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全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协作配合与督办、信息共享与通报、附则六章内容,共55条,适用于山东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药品领域(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行刑衔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并强调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加强情况通报、案件移送、检验认定、涉案物品处置、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接、有案不立等问题。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强化行刑联动,在案件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组织专家论证、出具认定意见、完善监管等环节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针对案件移送环节,《实施细则》明确了药监部门与公安机关互相移交案件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梳理了移交材料清单,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时限要求及后续处置流程等。在涉案物品检验、认定及移送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药监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设置或者确定的本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信息,协调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还明确了对假药、劣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情形出具认定意见的部门及涉案物品的移交处置工作程序。


  《实施细则》就加强四部门协作配合及案件督办提出多项长效工作机制,如要求各级药监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明确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联络员机制,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建立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机制等。在案件督办方面,要求公安机关、药品监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为督办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就检验认定、专家评估论证、业务咨询、法律适用等方面积极予以协助。(齐桂榕)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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