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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蒋红瑜)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落实相关文件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2013年印发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请与登记、责任与权利和附则等4章17条,进一步明确登记范围,优化登记流程,开展线上登记并发放电子登记凭证,同时突出对成果登记工作的约束激励。
《管理办法》明确,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登记,其他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企业自愿登记。每年初,由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组织登记上一年度通过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中医药科技成果。
《管理办法》表示,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本地区、本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作为成果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复核后,集中报送国家科技成果网,与科技管理部门等有效渠道登记的数据汇交,形成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
《管理办法》融合数据信息化手段,完全采用线上系统开展登记。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将出具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电子凭证并核发登记号,成果完成单位可于线上系统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
《管理办法》还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与奖励推荐、项目评审、平台建设等挂钩,提高成果完成人登记积极性。《管理办法》提出,经有效渠道登记在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具有作为优秀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推荐相关奖励的资格,没有登记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具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资格;各单位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情况,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及省部级中医药科研项目能力的依据;并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的参考指标。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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