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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 | 药品委托生产现场检查,重点查什么?

  • 作者:廖辉军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1-01-07


  《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新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MAH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MAH制度下,药品委托生产将成为常态,越来越多的MAH可能会选择以委托的形式生产药品,随着药品委托生产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加强委托生产药品的现场检查,是监管部门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药品监管工作经验,就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现场检查谈谈个人观点。


检查受托方是否具备接受委托的条件


  根据新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如何确定受托方是否符合条件,笔者认为受托方应具有受托生产产品相应剂型的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受托方的硬件条件、软件条件(相关文件)、人员能否满足受托生产药品的要求。


  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受托方的生产厂房设施和设备等生产条件是否满足受托生产药品的要求,质量检验设施、设备、检验仪器是否满足受托生产药品及其所使用的原辅料、药品包装材料、中间产品的要求(如受托方完成上述检验);二是受托方是否根据MAH提供的技术资料,制定委托生产相关文件,文件至少包括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空白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三是从事委托生产的相关人员是否熟悉相关岗位操作,是否熟悉委托生产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是否能较好地执行委托生产药品相关文件要求。受托方只有具备良好的硬件条件、可操作性强的软件条件、优秀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才能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检查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执行情况


  根据新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的,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监督其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委托双方应根据该公告要求签订质量协议,并确保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得到落实。监管部门对委托生产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先熟悉委托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内容,检查委托双方是否按质量协议要求履行义务,重点检查MAH是否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是否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


检查是否存在多产品共线交叉污染问题


  随着MAH制度的实施,药品委托生产将成为常态,可能会出现同一受托生产企业的同一条生产线接受多家MAH的委托生产情况。对于多品种共线生产的情况,委托双方都应充分评估多产品共线的可行性,评估是否会因清场不彻底导致产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问题。监管部门对委托生产进行现场检查时,除了要关注受托产品自身生产和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外,还应关注在该生产线生产的其他产品与受托产品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所有共线产品的产品特性,包括理化性质、药理作用等;二是共线产品的溶解性及使用的清洁溶剂,评估分析产品中的活性成分在清洁溶剂中溶解度情况,清洁溶剂本身在后续产品中残留情况,并结合已建立的产品清洁程序分析可能存在残留风险的主要要素;三是对厂房设施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风险分析,评估现有控制措施的合理性,是否能够有效防止不同产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检查受托生产药品质量以及与委托方的一致性


  根据质量协议对受托方要求的规定,受托生产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持有人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内容和注册核准内容相同。委托双方不仅要保证受托生产药品按法定标准检验合格,还要保证受托生产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说明书等内容与委托方的一致性。对于药品委托生产,受托生产的药品质量以及与委托方的一致性,是衡量受托产品是否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重要指标。


  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受托生产期间所发生的变更控制、偏差处理、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情况,生产的批次和数量,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持续稳定性考察情况;二是受托方是否按照MAH提供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否按MAH提供的质量标准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检验,是否按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要求标明委托双方相关信息。(廖辉军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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