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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药品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3月底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费用医保怎么报销?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患者住院和门急诊费用报销以及药品医保支付等规定,多项政策先行执行至3月底。
《通知》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通知》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还对“互联网+”医保服务、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优化医保经办流程等予以规定。相关内容指出,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通知》发布后,多地发文,优化调整当地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例如,北京市对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11类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9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新增药品临时性纳入该省医保基金甲类支付范围;同时,将省卫健部门印发《黑龙江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推荐目录》中医保药品目录外包括“氨咖黄敏胶囊”等29种药品临时纳入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甲类支付。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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