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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合规指引,告诫医药企业这些行为涉嫌垄断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王晓冬)9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提高经营者对垄断行为的风险识别、防范及处置能力,保障经营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指引》可以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管理及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参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参考指引的相关规定规范自身行为。
《指引》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并通过示范两个案例的方式,清晰直白地告诫医药企业,这两种行为涉嫌垄断。
示例一:A、B、C、D四家公司从事某药物的原料药和片剂生产,目前国内仅有这四家公司获得该原料药生产批文并且实际生产。在某次行业会议上,A、B、C三家公司就原料药和片剂的生产安排进行交流并达成共识,约定原料药仅供本公司生产片剂使用,不再外销,同时集体上调片剂价格。D公司同样参与了此次会议,但最终未明确表态。会后,在A、B、C三家公司开始执行会议安排时,D公司同时宣布停止对原先合作的片剂生产商提供原料药,并上调片剂价格。
《指引》指出,该药品的原料药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D公司参加了行业会议,参与了A、B、C三家公司就原料药和片剂生产安排的交流,虽然没有对最终形成的共识明确表示同意或者反对,但其明确知悉会议内容,且未就这一事实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报告。会后,D公司停止供货和涨价的时间与其他三家公司高度一致,其市场行为与垄断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具有一致性。因此,D公司即便未明确表态,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认定其实施了“其他协同行为”,属于垄断协议的事实参与者。
《指引》通过展示另一案例,指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也属于典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示例二:A公司生产的某原料药在市场上占比超过90%,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关于该原料药的全国独家包销协议。合同履行一段时期后,A公司便不再向B公司销售原料药,也不向国内其他任何客户销售该种原料药。A公司拒绝供货的主要目的,是想尽快消耗掉市场上的原料药,然后自己以该原料药为基础生产成品药。B公司以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向A公司提出购买请求,均被拒绝。A公司的行为导致B公司的客户无法获得原料药而无法生产成品药。
分析:考虑到药物特性,不同原料药之间的替代性弱,涉案原料药一般可界定为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A公司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高度集中,而原料药的市场进入存在较高门槛,故一般可以认定A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B公司销售原料药的行为,直接导致B公司的客户因原料药短缺而不得不停止生产成品药,A公司在成品药市场上的份额由此进一步扩大。A公司的拒绝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下游成品药市场的竞争,不仅损害了其他成品药生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最终也会导致成品药价格提高,损害消费者利益。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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