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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全过程风险防控能力 保障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专访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负责人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深刻理解《公告》背景及规定,本报记者对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问: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全面更新升级,持有人制度落地,药品监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持有人责任落实,于去年底发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活动日趋活跃,截至今年9月,我国纯委托生产持有人已超过1000家。考虑到部分持有人前身为科研机构或经营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相对有限,国家药监局经深入一线调研、广泛听取行业意见,并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了《公告》,进一步指导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提升全过程质量风险防控能力,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推动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问:《公告》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规定?
答:《公告》对委托生产许可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严格委托生产许可管理。明确此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变更的申请材料、申请时间、许可检查和许可证标注等要求;进一步细化了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等品种委托生产和委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要求。
二是强化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细化持有人物料管理、共线生产、上市放行及委托检验管理等质量管理要求,同时明确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等品种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
三是强化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在要求持有人对照自查的基础上,明确委托生产监督检查抽检要求,细化委托生产跨省监管要求,明确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要求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培训和考核等方式,督促持有人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持续合规能力。
问:关于许可证核发、重点品种委托生产等,《公告》提出哪些要求?
答:《公告》强调严格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要求申请人拟委托生产药品、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称B类许可证)或者申请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核受托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同时,要求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指导申请人在完成上市前的一系列研究,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再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申请。
针对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公告》对持有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实践经验,拟委托生产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经验等作出规定,要求持有人按照现行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系列研究,并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
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等产品质量管理要求高,需重点关注。对此,《公告》提出相关物料管理、生产管理和检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及对关键岗位的人员资质要求,强化委托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特别是物料、检验、派驻管理,督促委托双方落实主体责任。
《公告》鼓励生物制品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生物制品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鼓励优先选择应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检验过程所有数据的药品生产企业。
问:对持有人落实《公告》要求、加强委托生产管理,您有哪些建议?
答:《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经开展委托生产活动的持有人,应当对照《公告》要求,抓紧对标补齐质量管理的各项要素,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物料管理、共线生产管理、上市放行管理及委托检验管理,按要求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拟进行委托生产的,申请人应按照《公告》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在做好相关研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再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申请或者增加生产范围的申请。
此外,持有人还要主动加强政策学习和人员培训,加强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强化底线思维,落实好主体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限于篇幅,未涵盖对持有人委托生产的全面细致要求。持有人应当全面理解领会药品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落实好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各项工作。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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