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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解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谁来管?怎么管?

  • 作者:叶桦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4-02-05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有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施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总体原则、组织管理、内容方式和机构、学时管理、考核监督等作出明确要求。《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运作,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进一步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的全面部署。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药学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执业药师的药学知识需要不断更新,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也需要不断锤炼和提升。因此,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执业药师整个执业生涯,促进其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职业道德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以保证药品质量和做好药学服务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公众健康。


  进一步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管理主体


  《规定》第七条明确,国家药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政策,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药品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药品质量安全和用药环节安全都需要执业药师参与,因此,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执业药师包括其继续教育在内的监督管理,应当理直气壮地管好,管出成效。


  进一步明确保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的制度措施


  《规定》一方面确定了由国家药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规划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组织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另一方面,又规定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持续组织开展动态监测。这是《规定》的一大亮点。未来,相关部门还应制定关于实施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和动态监测的指导意见,规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监测行为。


  保障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是《规定》的核心价值体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在全国范围内互认,各地都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


  进一步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职责


  《规定》统一规范了对各类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要求,要求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等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教材、师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网络培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培训行为。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且具有药品管理、临床医学或者药学服务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认真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学员、师资管理规定,严肃学习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同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执业药师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充分调动教学资源,提升施教条件,推进继续教育机构优化教学计划、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等,引导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进一步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的多样性


  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明确了执业药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接受继续教育。除了常规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以脱产培训、网络培训、业余培训等方式开展外,还包括参加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课题,发表学术论文,主持授课,参加评比竞赛等多种形式。


  同时,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这些继续教育活动和方式既丰富了执业药师获得知识和技能的路径,也维护了执业药师的权益。


  进一步明确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保障义务


  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为此,《规定》要求,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执业药师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执业药师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支持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


  综上所述,《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有效更新执业药师知识与技能,全面提高执业药师执业质量,构建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环境,必将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复旦大学药学院叶桦)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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