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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修改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行政法规涉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多部医药领域法规。其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修改的条款较多,明确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追溯管理体系等要求。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修改涉及11条,其中有3条集中于总则一章,既有内容修改,也有具体条款增加。
其中,第三条的修改,吸纳了2015年发布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部分内容,写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等,同时调整“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等相应表述。并且,第三条修改后增加了“国家组织开展药品和其他物质滥用监测,对药品和其他物质滥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实验研究,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
“国家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追溯管理体系。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追溯。”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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