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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蒋红瑜) 1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月14日。
征求意见稿中的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含有光源且通过光源照射眼睛,用于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的产品(包括通过训练达到上述目的的产品)。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该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验光设备和器具、视功能检查设备和器具、眼科测量诊断设备和器具、眼科激光手术治疗设备、眼内照明设备和器具、助视器和接触镜产品。
征求意见稿指出,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属性应当依据产品预期用途、作用机理等进行综合判定。对于其他含有光源并使用其发出的光照射眼睛达到预期目的产品,如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但该类产品不得宣称用于近视防控(含训练)或弱视治疗(含训练)。例如,用于普通人群缓解由于用眼过度造成视疲劳的产品。
征求意见稿提出,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当依据其光源特性、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形式等综合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三种情形,介绍产品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界定。比如,产品以激光为光源照射眼睛,用于近视控制或弱视治疗,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16-05。
征求意见稿还表示,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可给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9物理治疗器械的分类编码,同时不可给出19医用康复器械的分类编码。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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