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主办
- 中央新闻网站
欧盟第三方机构参与医疗器械监管情况简介
欧盟是第三方机构参与医疗器械监管程度最深的地区,除极低风险的医疗器械可以自我声明外,其余医疗器械产品均需要由政府授权的独立第三方公告机构实施审批和常规监督。而独立的第三方公告机构不仅要法律身份独立,还必须避免与制造商、咨询机构与审批机构等多重身份的混淆,规避利益冲突。
欧盟各成员国的第三方公告机构,需要通过欧盟联合审核组对其能力的审核,才能被赋予编号。随后,欧盟会公开并更新第三方公告机构的清单及各机构的能力范围。医疗器械经第三方公告机构审评并确定符合法规要求和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贴上CE标志(并加上第三方公告机构编号),允许在欧盟市场(包括与欧盟签订相关协议的非欧盟国家和地区)流通和使用。
机构职责
医疗器械在欧盟市场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Ⅰ类、Ⅱa类、Ⅱb类和Ⅲ类(体外诊断试剂的等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风险逐级上升。
在欧盟,不带有测量功能、非无菌和非重复使用的Ⅰ类医疗器械,以及非无菌的A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制造商按照法规要求自我检查并自我声明后即可上市。除此以外,所有医疗器械都需要由第三方公告机构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审批和监督后,方可在市场流通。
在上市前审批方面,对于Ⅰ类带测量功能、Ⅰ类重复使用和Ⅰ类/A类无菌产品,第三方公告机构不负责评审产品的全部性能,只负责评审测量功能、重复使用和无菌性能。对于Ⅱa类和大部分Ⅱb类产品(大部分B类和C类体外诊断试剂),第三方公告机构将基于制造商申报产品的风险等级和产品分类,以抽样的形式评审产品技术文件,至少评审每个产品类别中的一份技术文件。对于Ⅱb类非豁免植入产品和Ⅲ类产品(D类体外诊断试剂,自测、床旁诊断和伴随诊断的B类、C类产品),第三方公告机构负责评审制造商申报的所有型号的技术文件。此外,第三方公告机构还需要评审所有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医疗器械法规》(MDR)/《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的要求,最终结合技术文件评审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的结果,判定是否颁发5年有效期的MDR/ IVDR证书。
在上市后监督方面,已取得MDR/IVDR证书的制造商和产品需要接受第三方公告机构监督,若制造商和产品计划发生重大变更,这些变更也必须经过第三方公告机构书面批准。针对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公告机构必须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每12个月一次的现场监督审核,评估其是否持续符合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生产/检验、不良事件监测和医疗器械警戒活动等。
在产品方面,由于一些产品初次发证的技术文件评审以抽样形式进行,第三方公告机构还会在每次现场监督审核前,继续以抽样形式评审剩余的技术文件。评审的结果会影响现场监督审核活动。此外,在产品证书有效期内,第三方公告机构至少开展一次飞行检查,检查制造商是否存在违反法规风险或重大变更未被识别的情况。若制造商的产品在欧盟市场出现质量问题等情况,第三方公告机构也有权开展有因检查。
根据上述上市后监督活动,第三方公告机构有权决定制造商的证书的状态,即维持、暂停或撤销制造商的MDR/IVDR证书。
资质要求
MDR/IVDR附录Ⅶ中对第三方公告机构应满足的各项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法律地位和组织结构、独立公正、保密、责任保险、财务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人员配备和开展合格评定活动等方面的要求。
在独立公正方面,MDR/IVDR要求第三方公告机构建立保障合格评定活动独立、客观和公正的程序。例如,第三方公告机构及其最高管理层和负责执行合格评定活动的人员不得是被评估医疗器械的设计者、制造商、供应商、安装商、采购方、所有者或维护方;第三方公告机构的最高管理层和评估人员,以及参与评估活动的分包商的报酬水平不应取决于评估结果;第三方公告机构需要在适当的时间间隔轮换评估小组成员,审核员不得连续超过三年作为审核组长或审核组成员审核同一制造商。
人员授权制度
欧盟第三方公告机构关于人员授权制度的建设较为成熟。下面以TüV SüD的规定(基于NBOG BPG 2017-2)为例介绍第三方公告机构技术文件评审人员和现场审核人员的授权制度。
人员授权制度涉及的角色主要分为体系审核员、技术审核员、产品评审员、专家和发证官。产品评审员和专家负责技术文件评审,体系审核员、技术审核员和部分专家负责现场审核,发证官则根据技术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的结果判定是否颁发MDR/IVDR证书。第三方公告机构结合授权制度规定,以及拟被授权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培训和实战考核等对其进行评估,最终给出相应的授权。授权有效期为3年。获得授权后,只有通过每3年一次的评估、每年参与继续教育和在规定周期内从事一定次数的现场审核或者技术文件评审的人员,授权方可继续有效。
体系审核员和技术审核员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为:学士学位及以上,电子、机械、医学工程、医药、化学、(微)生物、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4年医疗器械相关行业工作经验;2年质量管理领域工作经验。符合上述要求,并经过ISO 9001、EN ISO 13485认证项目管理以及适用欧盟法规的培训及考核,经过批准后,可作为体系审核员管理认证项目和进行有限制的现场审核。体系审核员不能审核采购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等与医疗器械生产直接相关的内容。在成为体系审核员的基础上,经过相关产品、工艺和国际标准的培训和考核,经过批准,可作为技术审核员进行完整的现场审核。
产品评审员和专家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与技术审核员类似。在进行针对不同产品的深度培训及技术文件评审法规和指南要求的培训,并在经过授权的产品评审员的见证下完成一定次数的技术文件评审后,可给予相应医疗器械代码的产品评审员授权。而专家的角色则不针对具体产品,而是针对通用的技术标准。例如,在电气安全、功能安全等有源产品通用标准方面,设有电气安全专家和功能安全专家;在生物相容性方面,设有生物相容性专家等。获得专家授权的路径与产品评审员类似,即有相关学历和工作经验,通过相应培训,以及在已授权专家见证下完成一定次数的评审后,才能取得授权。
在发证官授权方面,针对不同的欧盟法规,MDR和IVDR的发证官按照专业分工进行发证流程管理。一定年限的技术审核员或产品评审员授权履历是获得发证官授权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经过相应法规知识、第三方公告机构内部规则等培训,并在一名发证官的监督下完成一系列评审活动后,才能给予发证官授权。
机构监管机制
欧盟各成员国会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第三方公告机构,包括公告机构的分包商和子公司。该部门至少每年对在其管辖区域内设立的第三方公告机构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并在适当情况下评估公告机构负责的子公司和分包商是否符合MDR/IVDR附录Ⅶ的要求并履行相关义务。审查内容包括对每个第三方公告机构的现场审核,必要时也包括对其子公司和分包商的现场审核;同时,也可进行见证审核,见证公告机构对制造商开展的现场审核。
负责第三方公告机构管理的部门还可在必要时进行临时通知、突击或有因审查,以解决特定问题或核实合规情况。作为对第三方公告机构持续监督的一部分,负责第三方公告机构管理的部门必须审查适当数量的公告机构对制造商技术文件的评估,特别是临床评价文件,以核实公告机构根据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得出的结论。
除日常监督之外,负责第三方公告机构管理的部门,还将在第三方公告机构初次获得认可的第三年,以及此后每个第四年,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重新评估。
(本栏目稿件由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组织撰写)
(责任编辑:张可欣)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