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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如何认定?相关指南发布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5-08-15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定义、发布主体、认定原则、具体情形以及部门协同等方面的规定,为有力打击违法医疗广告提供更为清晰、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


  聚焦社会反映集中的无资质“黑医院”“黑医生”发布广告误导群众就医选择的问题,《指南》对医疗广告的定义和发布主体作出了严格的限定。根据《指南》,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


  《指南》对不构成医疗广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如医疗机构以医疗科研为目的发布的招募受试者、临床研究患者等信息,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分诊或者就医引导等不构成广告。


  同时,《指南》列举了借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通过宣称其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宣传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者附加科普宣传对应的医疗服务所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购买链接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指南》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医疗科普宣传监管工作中,发现医疗机构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依职责进行处置,并将相关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管。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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