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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等各类违法行为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 作者:陈海荣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5-10-11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2025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等各类违法行为,近日,该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强化执法威慑,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与行业自律,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广州市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6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冷库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场所的监控录像中发现有员工在涂改冷冻食品的生产日期。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月至2025年2月26日间,通过涂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玫瑰形云吞、白糖桂花糕、鱿鱼板串、鱿鱼头串、滑肉包等冷冻食品。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5年4月29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茂名市某鲜萃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5年3月28日,茂名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怀乡镇某鲜萃茶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的饮品操作间的货架上摆放有1袋“抹茶粉”(生产日期:2023年9月5日;保质期:12个月)、1罐“生姜果味酱”(生产日期:2023/10/07;保质期:12个月)食品原料。上述食品原料已开封使用,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5年4月25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湛江市某商贸广场副食经销部销售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案


  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雷州市某商贸广场副食经销部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销售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5年3月11日,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云浮市某菜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云浮市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菜档销售的“茄子”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发现其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茄子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留存进货凭证,但未查验茄子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没有建立和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查处时不合格“茄子”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5年2月21日,云浮市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东莞市某味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案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莞市某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速冻调理牛副”生产“口味牛杂”共67件(尚未售出),对已超过保质期的38件原料“猪耳”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同时当事人生产的“秘卤牛肉”“牛三鲜(非即食)”“口味牛杂”标签虚假标注生产单位,生产的“凉拌猪耳丝”标签存在瑕疵,以及还存在购进原料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未实施投料原料控制、生产工序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2025年4月30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材,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南雄市某贸易商行销售侵犯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案


  根据权利人举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雄市某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批外包装标注“习酒”字样标识的“习酒窖藏1988”和“君品习酒”为侵犯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4月15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食品安全违法和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东莞市寮步某百货店销售侵犯“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案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依法对当事人东莞市寮步某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为侵犯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的“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2025年6月30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食品安全违法和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泰皇”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权利人举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当事人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仓库有一批侵犯第1266481号“泰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泰皇香油粘米”的袋装大米,并存在销售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5年5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清远市某商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清远市某商行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称“‘飞天’贵州茅台酒”的酒类商品一批,当事人通过业务员微信向“XX酒业有限公司”(经核实为虚假主体)购进涉案茅台酒一批进行销售,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要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5年5月16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河源市龙川县铁场镇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3月28日,龙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川县铁场镇街道的龙川县铁场镇某商店进行检查,在该店销售柜台、货架以及冰箱内分别发现过期食品娃哈哈乳酸菌饮品10瓶,海天辣鲜露2瓶、猎兽能量饮料8瓶。经查明,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在经营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要求管理食品,未及时清理其店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致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销售区域进行销售。上述商品超过保质期后均未销售过,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5年4月25日,龙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江门市蓬江区毛某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2025年4月2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杜阮监管所在日常巡查中,于杜阮镇北芦村一隐蔽厂房内查获当事人毛某某正在无证生产炸面筋。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涉案经营场所、食品成品及生产工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当事人未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无法核实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5年5月19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食品和生产工具、罚款的行政处罚。(陈海荣)


(责任编辑: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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