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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格管控”向“体系治理”跨越 ——第12批国家药品集采的八大变革

  • 作者: 耿鸿武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6-07-23

7月22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2号)》,公布第12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方案覆盖65个临床常用药品,采购周期统一锁定至2029年12月31日。


作为常态化集采阶段的重要迭代批次,本轮改革不再单纯聚焦“降价幅度”,而是针对前序批次运行中暴露的低价内卷、区域套利、报量失真、履约松散、专利风险等行业痛点,对集采规则进行系统性纠偏与精细化升级。相较于第11批“初步反内卷、试点微调”的改革基调,第12批集采实现从“价格管控”向“体系治理”的跨越,通过需求端、竞价端、市场端、合规端、履约端的全方位重塑,构建“量随临床、价合成本、质有保障、竞争有序、履约长效”的集采治理体系,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底座。


一、取消通用名报量,推行厂牌精准报量


过往集采通用名报量模式,容易出现总量匹配、单品脱节的问题,无法精准反映各品牌真实临床使用结构,为低价无临床基础产品套利留出空间。第11批试点的通用名、厂牌双轨报量模式,在本轮集采中全面收官,第12批正式在全国落地全品类厂牌精准报量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全部按照具体企业、具体品规填报年度采购需求,采购需求量直接绑定企业存量临床市场,实现集采需求量与真实用药结构一一对应。


该机制彻底重构集采市场底层逻辑。企业保底采购量不再依靠低价突围、区域抢占,完全依托院内真实临床使用沉淀形成的厂牌报量。本轮集采统一规范全国报量标准,取消以往通用名报量的模糊空间,所有医疗机构需求量直接对应具体企业具体品规,从源头纠正“价低者得、脱离临床”的不合理竞争导向,让集采量价匹配、份额分配完全贴合临床真实用药结构,更加科学公平、贴合实操落地。


二、太高准入门槛,筑牢质量安全底线


为从根源杜绝劣质低价药流入临床、防范供应不稳定风险,第12批集采大幅抬高入市准入门槛,构建标准化、可量化、可追溯的立体化准入审核体系,改变以往仅核查基础资质的宽松准入模式。


新规从生产能力、合规记录、信用资质、履约约束四大维度设置硬性红线。要求企业具备长期稳定生产能力,拥有近五年同剂型生产销售记录;严格限定生产线在2024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3日期间无GMP违规记录,药品近两年无省级及以上抽检不合格问题,境外药企必须通过国内药监现场核查;企业及受托生产企业一旦纳入集采违规名单即刻禁入;同时前置包装规范、药品追溯等履约要求,严禁中标后降级变更包装规格、简化包装降本。


这套多维度准入审核体系,实现了从“事后追责”向“事前严防”的转变,通过源头筛选优质合规产能,守住药品质量与供应安全底线,引导企业摒弃低价劣质竞争思路,推动行业产能结构优化升级。


三、创新双锚点统计模型,遏制恶性低价内卷


长期以来,简单粗放的低价限价规则,导致部分企业以非理性超低价竞标,挤压行业合理利润空间,倒逼行业陷入同质化恶性内卷。第11批依托均价比例设置低价红线的方式,精准度不足、约束力度有限。为此,第12批集采引入统计学双锚点定价模型,用科学量化机制替代经验式限价,实现对恶意低价的精准靶向治理。


本轮设置双层价格风控阈值,形成闭环约束体系。第一层为价格熔断锚点,以入围企业可比申报价均价下浮1个标准差、入围企业最低可比申报价二者取高值,所有中选产品申报价不得超出该锚点的1.8倍,守住行业合理价格底盘;第二层为异常低价红线,以入围企业可比申报价均价下浮2个标准差为界,报价低于红线的企业虽可拟中选,但执行官方明确的“三不”刚性约束:不占用入围名额、不计入锚点价格测算基数、首年约定采购量为0。该类企业须在公示期提交《报价合理性声明》,未按期提交或无法佐证成本合理性的,取消中选资格并列入集采违规名单。同时,低价异常报价不参与锚点价格循环计算,避免异常低价拉低整体价格基准。该机制彻底打破“低价即红利”的旧规则,剥离极端低价企业的市场收益,倒逼行业回归成本合理、质量优先的理性竞价轨道。


四、增设参比制剂不带量通道,适配多元临床用药需求


过往集采竞价体系中,仿制药与参比制剂同台竞争、同一标准入围,多数原研参比制剂因价格偏高直接出局,难以满足疑难重症、特殊人群的差异化用药需求,临床适配性存在短板。第12批集采创新性增设参比制剂不带量准入通道,构建“仿制药保普惠、原研药保刚需”的二元化集采准入格局。


按照新规,未通过规则一获得拟中选资格的合规参比制剂,只要报价不高于熔断锚点3倍且低于最高有效申报价,即可不带量视同中选。该类产品不占用入围名额、不分配约定采购量、不得参与全国剩余采购量分配,仅作为临床差异化用药补充。同时针对复方氨基酸类特殊品种设置专项豁免条款,兼顾特殊品类临床属性。此次改革突破了集采“唯低价入围”的单一逻辑,在保障降价惠民的基础上,尊重临床多元用药需求,实现普惠性与精准性的有机统一。


五、知识产权管控全面前置,提前化解履约风险


在以往集采落地过程中,部分品种中标后频发专利侵权诉讼、产品撤网、断供停供等问题,严重影响集采履约稳定性,核心原因是专利风险管控滞后、事前管控缺失。第12批集采首次将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全面前置,针对目录内8个标注专利争议品种实施专项管控,筑牢集采合规防火墙。


新规明确,目录内标注专利争议的品种,企业申报时必须提交知识产权无侵权承诺书。针对该类品种,申报截止前无法提交合规无侵权承诺或主动放弃报名的企业,其对应产品不予挂网,采购周期内不予恢复挂网资格。通过将专利风险排查全面前置至投标报名环节,从源头规避“低价中标、涉诉违约、中途撤网”的履约乱象,既依法保护医药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又保障集采落地稳定性,实现产业创新激励与民生用药普惠的双向平衡。


六、取消省份打包选省机制,归还临床用药自主选择权


第11批集采设立的省份打包、企业选省机制,曾是集采余量分配的重要方式,本轮集采对市场分配机制进行颠覆性调整,彻底取消省份打包分配与企业选省、不选省机制。


改革后,企业市场底盘完全锁定为医院院本级厂牌报量折算份额,全国剩余未分配采购量全部放开,由各医疗机构在带量中选企业范围内自主择优采购,不带量中选企业不得参与余量争夺。该变革彻底终结了“价格排序决定市场格局”的旧模式,拆除低价企业跨区域套利通道,让市场分配完全回归临床真实需求,有效破除区域市场垄断,进一步释放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自主权。


七、细化关联企业管控规则,从严防范围标串标垄断


针对行业长期存在的关联企业抱团投标、多席位占位、围标串标、哄抬或压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12批集采进一步细化关联主体认定标准,补齐监管漏洞,明确六大类关联关系并统一纳入管控范围,实现关联主体全覆盖、无死角监管。


新规明确关联企业管控核心逻辑。所有关联企业无论独立申报或组建联合体,均合并视为一家申报主体,仅保留最优报价参与竞争、仅占用一个入围名额,从制度上杜绝关联企业多头占位、抱团控价、围标串标乱象。同时严格收紧市场份额管控,同一企业(含关联主体)合计约定采购量不得超过对应品种全国总报量的50%,超出部分按比例等额压缩;精神类药品额外设置90%产能供应上限,通过名额约束、价格约束、份额约束三重机制,全方位净化集采竞价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八、细化全周期履约条款,压实企业质量保供主体责任


第12批集采构建起标准化、刚性化、全周期的履约监管体系,补齐以往“重中标、轻履约”的监管短板。本次规则从质量管控、包装规范、保供责任、溯源管理、违约惩戒五个维度细化企业履约义务:要求企业每年提交药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主动上报合规风险;协议期内严禁降级变更药品包装形式与规格,杜绝变相降本减质;足额保障约定采购量落地,临床超额用药需求仍按中选价稳定配送,严禁擅自断供停供;严格落实药品追溯码全量上传,实现全程可溯源;针对16类违规情形实施分级惩戒,视情节给予取消中选资格、6个月至5年禁止参与国家集采、列入集采违规名单等处置,同步建立断供后医疗机构自主替补保供机制。


全闭环的履约监管体系,有效匹配长周期集采运行需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药品质量稳定、供应持续、价格规范,推动集采履约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合规”。


整体来看,第12批国家药品集采的八大变革,并非简单的规则修补,而是集采制度走向成熟定型的关键升级。本轮改革精准破解前序批次运行痛点,通过需求端精准匹配、竞价端科学控价、市场端去区域套利、合规端前置风控、履约端长效监管,完成了集采治理逻辑的根本性转变。既坚守了药品降价惠民的民生底线,又兼顾了临床用药多元需求、药品质量安全与产业良性发展,有效规避低价内卷、无序竞争、履约失范等行业乱象。未来,常态化集采将持续朝着更精细、更科学、更公平、更长效的方向迭代,持续推动我国医药产业从价格竞争向质量竞争、创新竞争转型升级。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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