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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明确八类牙膏功效及对应宣称用语

  • 作者:张一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6-10-15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张一)10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发布<牙膏分类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规范牙膏功效分类与宣称,在严守产品科学定位的同时保护市场主体合理创新空间,推动牙膏行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牙膏市场快速发展,功效型牙膏日益增多,产品功效宣称日趋多元,但也暴露出功效分类不清晰、宣称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国家药监局统筹考虑牙膏现有功效类别及机理,紧密结合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制定《牙膏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出台《公告》,细化要求,加强监管。

  《目录》包括“牙膏功效类别”和“牙膏使用人群”两个部分。“牙膏功效类别”将牙膏功效细分为基础清洁类、防龋类、抑牙菌斑类、抗牙本质敏感类、减轻牙龈问题类、去渍美白类、抗牙石类、减轻口臭类,并明确对应的功效机理和功效宣称用语。“牙膏使用人群”将使用人群分为两类: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人群(儿童)和年龄在12岁以上人群。同时,规定对应人群牙膏可宣称的功效,限定儿童牙膏仅可宣称基础清洁类和防龋类功效。

  《公告》明确了《目录》执行的有关事项,涉及分类编码、功效宣称管理要求、标签标注要求等。

  《公告》规定,牙膏备案人在进行牙膏备案时,应当根据牙膏功效类别和使用人群,按照《目录》规定选取对应编码组合形成产品分类编码。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应当符合《目录》确定的范围。

  基于风险程度,8类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实施差异化管理。其中,基础清洁类牙膏实行严格封闭清单管理,功效宣称用语仅限《目录》所列对应用语;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4类牙膏,允许使用与《目录》所列用语语义、功效本质相同或者相近的表述;其他3类牙膏的管理更为灵活,功效宣称用语参照《目录》中相应类别所列示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者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明确,国家药监局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牙膏监管工作实际,对《目录》适时调整,这为后续持续更新完善预留了制度通道。

  《目录》自2027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施行前已经备案的牙膏,备案人应当于2028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信息变更,使其符合《目录》规定;在备案人完成备案信息变更之前已经生产、进口的牙膏,可以依法销售至产品保质期结束。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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