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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8部门支持海南自贸区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

  • 作者:康绍博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19-11-21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康绍博) 11月19日,商务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商务部等18部门联合近日印发了《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海南自贸区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海南因此将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重庆之后的第五个可进口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和生物制品的地区。


  《通知》提出的适用于海南自贸试验区的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包括四方面共30项政策内容。一是在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提出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等12项内容;二是在扩大金融领域开放方面,提出支持民营资金进入金融业、加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战略合作等7项内容;三是在加快航运领域发展方面,提出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进一步便利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从事海员外派服务等7项内容;四是在其他方面,提出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互补机制、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等4项内容。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国家药监局官网4月2日公布的《药品(药材)进口口岸城市(边境口岸)规范名称表》,目前我国仅适用药品的口岸城市共包括苏州、济南、长沙3个城市,仅适用药材的口岸城市共包括黑河、东宁、集安等22个城市,适用药品和药材的口岸城市共包括北京、天津、大连、上海等19个城市。


  2018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自贸区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大力发展国际医疗旅游和高端医疗服务,对先行区范围内确需进口的、关税税率较高的部分医疗器械研究适当降低关税。支持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依托现有医药产业基础,探索开展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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