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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诊疗,为健康发展“架桥铺路”

  • 作者:王青斌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1-11-19

  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当下,互联网诊疗代表了我国乃至世界医疗行业新的发展方向。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诊疗服务快速发展,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许多医院和互联网健康平台纷纷推出在线医疗服务,大大缓解了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线下医疗机构的诊疗压力,也为避免因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而造成疫情交叉感染发挥了正向作用。与此同时,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支持互联网诊疗产业发展。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就对“互联网+医疗”作出了明确说明,并对移动医疗、远程医疗、互联网健康服务、医疗数据共享和医疗大数据平台等给出具体指导意见。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指出“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由此可见,互联网诊疗服务政策将不断放开,相关监管政策也将不断完善。


  发展互联网诊疗,可以有效解决就医难问题


  在政策持续支持和先进技术支撑下,互联网诊疗服务加速起步,已发展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其中,仅在线医疗用户规模就高达2.39亿,较2020年12月增长了2453万,占网民整体的23.7%,在线医疗用户规模快速增长,医疗养老健康服务成为当下新热点。宏观上看,互联网诊疗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医疗资源布局不平衡和人们日益增加的健康医疗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


  首先,互联网诊疗能够提供更加便捷的就诊服务,辅助解决优质医疗资源区域分配不均衡等问题,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缓解看病难、就医难的困境。当前,公众通过在线方式完成诊疗、购药续方、健康管理。互联网诊疗打破了看病的“时空”界限,有利于解决医疗资源区域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尤其可以使农村和偏远地区居民足不出村看到高水平医生成为可能。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副处长高勇介绍,截至2020年底,我国三级医院预约诊疗率超过52%,分时段预约率达82%;提供在线支付服务的三级医院有 2337家,提供在线支付、智慧导医分诊等服务的二级医院达5000多家。


  其次,互联网诊疗的能够持续有效推进慢病管理,为诊断、治疗过的慢病患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我国有数以亿计的慢性病患者,以高血压、心脏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肿瘤等疾病为代表,需要长期用药及健康管理,百姓对便捷就医的需求十分迫切。依托互联网医院平台提供的在线诊疗、服药定时提醒、用药教育的音视频资料推送等服务,能够进一步提升慢性患者药物治疗的安全性、依从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通过开展互联网线上复诊及“送药到家”服务,能够大大缓解了疫情防控期间慢性患者复诊及取药的困扰,也极大节约了医疗资源。


  互联网诊疗应规范与发展并行


  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快速发展,给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在立法与政策层面加以引导和规范,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2021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监管多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互联网诊疗服务是近十年来的新生业态,许多问题还需要在摸索中予以不断完善。比如,有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患者在通过互联网诊疗进行复诊时需要提交包括门诊病历等在内的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作为线下首诊的证明材料,能够更好地保障互联网诊疗患者的健康权益和医疗安全。”笔者认为,在目前全国医疗信息尚未实现互联互通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能会使一些患者因为不能上传相关的证明材料而不能享受便捷的互联网诊疗服务。


  第一,强制采集首诊证明材料可能会提高互联网诊疗患者在线就医门槛。


  首先,现在互联网诊疗的对象基本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病人,这些病人很多是老年人,在使用网络和计算机产品方面的能力普遍存在欠缺现象。如果强制要求上传相关凭证可能导致老年人因为技术操作难度而影响其享受互联网诊疗服务,相较而言,通过图文交互、问诊信息交流等形式帮助接诊医师判断该患者是否符合复诊条件更易于接受。


  其次,日常生活中,部分患者特别是常见病患者并没有留存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病历资料的习惯。在复诊时,这些患者通常无法随身携带《征求意见稿》要求的相关材料。从患者自身需求及现实情况出发,通过线上问诊交互(图文、语音等)及患者承诺来证实初诊情况更符合患者利益。如果强制要求所有患者上传首诊证明材料才能通过互联网诊疗进行复诊,可能导致没有随身携带病历资料习惯的大量患者回流至线下医院续方购药,客观上将会占用更多公立医院诊疗资源,加剧看病难的问题。


  最后,当下跨机构、跨区域医疗信息共享、处方流转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部分区域还没有实现病例、处方信息互通,即使想要在互联网诊疗患者自身无法提供首诊病历资料的情况下由互联网医院通过其他医院调取患者首诊信息,在实际操作层面也存在一定难度。


  第二,鉴别患者自主上传首诊证明材料的真伪,增加了互联网诊疗监管难度。


  首先,现实情况中互联网诊疗患者自身提供的病历资料形式丰富多样,各地各医院形成的首诊资料格式亦并不统一,互联网诊疗机构在核验拍照上传的纸质复诊资料的真实性方面存在现实困难,不排除会存在患者伪造处方、病例等情况,客观上对互联网诊疗造成了一定风险。从复诊核验科学性角度出发,建议将判断权交由医疗机构专业医师。互联网诊疗具备全程留痕和公开透明的天然属性,在执业规范、医师执业证书公示及诊疗全过程留痕的约束下,医师会对患者情况及是否符合复诊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对于不符合复诊条件的,医师会引导患者线下就医,避免延误病情或产生误诊风险。由此,建议通过强化互联网医院医师诊疗服务质量考核,敦促互联网诊疗机构、购药服务平台建立配套自查机制等措施从源头对互联网诊疗医师进行制度约束。同时也要注重做好互联网诊疗患者的风险提示,避免形式审查造成的操作困难及风险遗漏。


  综上,笔者建议将互联网诊疗患者与接诊医师通过图文交互间接证明其过往诊疗情况的形式纳入复诊凭据范围;或者在患者不具备直接上传上述复诊凭证的条件时,应当允许患者通过签署承诺书、风险提示确认书等作为其可以接受互联网诊疗的依据;或者对互联网诊疗接诊的疾病实行分类管理,并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以便更好兼顾满足互联网诊疗安全质量监管需求与促进互联网诊疗创新、使其提供更为便民、人性化服务间的平衡。同时,从规范、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加速推进各地电子健康档案平台、处方流转平台建设,为患者便利调取各医院过往诊断材料,互联网诊疗机构核验复诊信息真实性提供技术保障。(中国政法大学食品药品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青斌)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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