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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修订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日前,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下称《办法》),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办法》明确,评议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等,采取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等程序进行;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协作配合、重点工作等,采取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等程序进行。
《办法》要求,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明确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对掺杂掺假、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等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9种情形为降级情形,明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有关地区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明确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按规定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单位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表彰、年度评奖等。(供稿:食品安全协调处 褚书丽)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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