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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9月12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为食品生产经营提供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仓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单位。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二是细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和条件。比如,《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按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应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和幼儿园的负责人为食品安全总监;各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应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食品安全员;食堂委托或承包经营的,受委托或承包经营方应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三是细化不同规模、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和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要求。《办法》明确: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四是细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培训、考核要求。《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主要从业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五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推进可视化监管等鼓励引导措施。六是明确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类别的划分标准和《办法》施行日期。
该《办法》结合湖南实际,进一步整合和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有关规定,明晰不同规模、不同类别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有利于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基层监管人员更好地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切实减轻小作坊、小餐饮、小食品店等小微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防止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一刀切”“走过场”的问题,推动《规定》在全省落地落实。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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