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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作者:蒋红瑜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3-12-29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蒋红瑜) 近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就《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月20日。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工作,中检院对2011年发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草案》。《草案》共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计划、研制、评审和发布、供应和应用及附则,阐释对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供应和应用的全过程管理要求。


  《草案》指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国家药品标准中药品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测试用,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给供试药品赋值或鉴别用的物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具备稳定性、均匀性和准确性,是经过严格测定和评估的供国家药品标准用的一级标准物质,或溯源至世界卫生组织(WHO)或国际一级标准物质的二级生物、抗生素等标准物质,具有行业最高水平的准确度和溯源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提取物、对照药材和参考品等。


  《草案》说明了中检院、省级药监部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国家药典委员会和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全国企事业单位等各方在药品标准物质研制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以中检院为例,其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供应和应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计划、研制、批准发布、供应和协调的组织管理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并组织有能力的单位参与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草案》对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持续供应作出制度设计,规定了中检院保障供应的职责,提出研制计划督办和换批研制预警要求。《草案》指出,中检院应加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技术研发和制备能力,为标准物质的研制、制备和供应工作的有效运行提供人员、经费和设施保障,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持续有效供应。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秘书处应组织提出年度研制计划,并组织专家审核研制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建立标准物质供应预警机制和研制计划督办机制,以保障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持续供应。


  关于药品注册标准检验用的标准物质,《草案》表示,在中检院提供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前,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采取措施保障药品质量,并应按相关规定向中检院报备该标准物质、标准物质原料及有关研究资料,中检院根据监管需要做好标准物质组织工作。


  为了满足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实际批次编制需求,《草案》结合实际情况,重新规定了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编码规则,从目前规定的2位批次号修改为3位。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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