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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兆春牌痘必净精华液检出致癌成分 北京市药监局通告4批次化妆品不合格

  • 作者:殷芝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4-05-15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殷芝) 5月10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2023年第五期化妆品质量安全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2023年,北京市药监局组织对全市化妆品生产环节(含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及互联网开展了监督抽检工作,共完成监督抽检1600批,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西安市康春皮肤病疑难病综合研究所(以下简称康春综合研究所)等企业生产的兆春牌痘必净精华液等4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康春综合研究所近年多次被罚


  《公告》显示,康春综合研究所生产的上述不合格兆春牌痘必净精华液的被抽样单位为北京炫酷世纪科贸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为天猫炫酷世纪居家日用专营店,标示批号为20221201。其中,不合格项目为“己烯雌酚”,检验结果为“<0.1μg/g”,规定要求为“不得添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性激素(雌激素类、具有雄激素效应的物质、孕激素类)为禁用物质,禁止作为化妆品原料添加在化妆品中。而己烯雌酚、雌三醇、雌酮、雌二醇、睾丸酮、黄体酮等都属于性激素。


  公开资料显示,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显示,己烯雌酚为1类致癌物,即对人类为确定致癌物。


  “性激素具有防止皮肤老化、除皱、增加皮肤弹性的作用,所以一些不法化妆品生产者会在化妆品中添加违禁激素以达到即时嫩肤的效果。如果长期使用含雌激素的化妆品,可能会导致患子宫内膜癌、乳腺癌的风险增加;儿童长期使用后也容易出现性早熟。”一位省级化妆品监管人员介绍。


  企查查官网显示,康春综合研究所成立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吉兆春,经营范围为消毒剂及卫生用品类的生产及销售;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化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舆情监测系统显示,康春综合研究所此前曾有过多次被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的记录:


  2022年10月24日,康春综合研究所因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被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处以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8日,康春综合研究所在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开展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行政检查中,被查出问题并被责令改正;


  2020年5月22日,康春综合研究所在陕西省药监局开展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问题并被责令改正;


  2020年1月10日,康春综合研究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于5月14日上午致电康春综合研究所,然而截至发稿,电话暂未接通。


  另有3批次化妆品不合格


  根据《公告》,另有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分别为:


  标示为苏州洋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注册人、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奇力康洋博士防脱育发露(标示批号:23020812)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米诺地尔”,检验结果为0.063μg/g,《规范》规定为“不得添加”。


  标示为秋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秋臣痘痘消精华液(标示批号:220909)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黄体酮”,检验结果为“<0.1μg/g”,《规范》规定为“不得添加”。


  标示为备案人为北京早服居中医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威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帝洁面沐浴乳1号(标示批号:XD230505)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结果为“0.0023%”,《规范》要求为“≤0.0015%”。


  《公告》显示,相关单位已对不合格化妆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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