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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措施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
中国食品药品网 记者 李晴 报道 1月10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药品零售经营规模化、规范化,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便捷。《指导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19条改革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据悉,《指导意见》包含多项创新性举措,包括允许批零一体化经营;允许“网定店取”“网定店送”;允许同一连锁门店之间调剂药品;鼓励连锁企业设立自动售药机;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委托配送企业不再设立仓库;连锁门店可以代替总部行使收货、验收等职能;兼并、收购原有连锁或单体药店,如主要要素未发生变化,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执业药师可以注册在总部,可以进行远程审方等。
允许批零一体化经营。兼并、收购原有连锁或单体药店,如果原主体的经营场所、设施、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办理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同时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申领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作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领药品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证》。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的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允许同一连锁企业门店之间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鼓励连锁企业设立自动售药机,自动售药机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同一法人或同一出资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已取得药品现代物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为零售连锁企业配送;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在设区市辖区内为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委托配送企业不再设立仓库,经授权,连锁门店可以代替总部行使收货、验收等职能。
此外,《指导意见》还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可以进行线上远程审方,实行远程审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执业药师。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会员提供慢性病药学技术服务,长期服用处方药的患者可以不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便群众购药。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的可以不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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