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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健: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应与国际知识产权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蒋红瑜)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主任医师、教授蒋健建议,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应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轨。
蒋健委员表示,1993年1月1日实施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解决我国中药品种生产低水平重复、企业间无序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相对西药而言,中药在新颖性、创造性上有较大难度,需要必要的行政干预加以保护。然而,我国行政保护不等于在国际也能得到有效保护,中药产品要走向国际化,我国中药保护品种制度应当逐渐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相协调,推动中药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
蒋健委员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调整保护期限,与知识产权规则相协调。我国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超出了专利的保护期限,这不仅可能使相关企业偏重于中药品种保护而不是中药专利保护、导致创新热情不高,而且与世界卫生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药品政策不协调。因此,建议调整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一级保护品种调整为20年和10年,二级保护品种可仍定为7年。此外还应进一步细化被列为一级保护品种实施何种保护期限的界定标准。
其次,调整保护期延期期限,完善申请延期保护的条件。建议明确保护期延期的申请次数。例如,一级保护品种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上一次的保护期限;二级保护品种只能申请延期1次。建议完善申请延期保护的条件细则,突出临床疗效及中药质量控制水平,从严把控,以促进企业创新、杜绝无技术含量的简单改进。
第三,建立中药品种保护与中药专利保护之间的协调机构。《条例》与《专利法》还有诸多不统一不协调之处,建议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行政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协调机制,给出行政法规与专利法相适应的建议,处理冲突情况。例如,审批中药品种保护时,将专利检索列为申报资料内容之一;审查专利时,应把中药品种的生产情况等作为新颖性审查的内容,尽量减少行政法规与专利法的冲突,避免重复保护。
最后,进一步完善促进中药保护品种改进提高示范工作。建议改进提高示范工作,着眼于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指导企业对有显着创新成果的示范性中药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择优选取示范性企业,指导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创新体系,真正起到行业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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