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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 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 蒋红瑜)2020年10月1日,《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等,制定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同时,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以及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并提供中药饮片等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常用中成药,提供中医药服务。
此外,《条例》还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和完善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不断发挥中药资源优势,加快中药产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鼓励道地药材种植,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农企联结、引导股份合作,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的抽查检验;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质量管理,推动建立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推动中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等。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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