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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自8月1日起施行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日前,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围绕药品研制、注册和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自治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藏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原《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1994年。202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办法》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将名称改为《条例》,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订。
药品研制、注册和生产方面,《条例》首次明确藏药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工作,规定加快推进藏药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推进藏药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工作。规定自治区推进建立中药(藏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藏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鼓励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藏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藏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鼓励开展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藏医方、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藏药)新药研发。规范了中药(藏药)饮片包装,规定中药(藏药)饮片包装应当印有或者贴有标签等内容。
药品经营方面,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合,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向偏远地区延伸,鼓励应用新技术新载体销售药品。优化市场准入条件,对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降低人员要求。鼓励远程药事服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运用“互联网+”模式开展远程审方服务,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鼓励企业提供便民服务,为公众提供健康知识、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咨询等。
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进一步强化药品监管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加强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保障药品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农牧区药品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偏远区域聘用乡镇、村药品协管员,协助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殷芝 才登卓嘎)
(责任编辑:王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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