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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两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 作者:蒋红瑜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4-03-16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蒋红瑜)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4月10日。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4条,包括总则、医疗器械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附则,适用于药监部门对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活动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处罚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了相关部门在试验机构检查方面的职责,强调了试验机构与研究者的主体责任。试验机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建立涵盖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主要研究者履行其临床试验相关职责,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试验产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表示,医疗器械检查机构应当建立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任务,检查可以基于风险选择重点内容,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而应当纳入检查重点或者提高检查频次的有5种具体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检查准备、实施、结果评定等程序和相关要求。检查组根据检查发现试验机构、试验专业缺陷的数量和风险程度,综合研判,对试验机构和专业分别作出现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自收到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综合评定报告,并及时报送同级药监部门。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同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二次征求意见稿)》显示,检查要点共有16个检查环节、96个检查项目,分为机构和临床试验专业2个部分,包括对条件和备案管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类型和检查重点,现场检查可使用部分检查要点。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判定原则。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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