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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纠正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负面清单。《办法》要求医药代表不得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回归学术推广主责主业。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违规与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接触、违规统方、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接受捐赠赞助或参加由企业付费的各种活动。
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双重管理制度。《办法》明确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求医药代表既要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在全国统一备案平台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备案,又要在从事学术推广的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否则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同时,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通过层层把好关口,防止有关人员假借医药代表名义从事违规活动。
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办法》要求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行纪贯通,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实行联合惩戒。如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行为的现象,按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谭彩丹)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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