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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进一步规范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

  • 作者:贺一辰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4-10-21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对“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已经申请生产经营许可,并经现场核查验收通过,因行政机关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发放许可证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信用等级良好,药品监管领域信用等级评定连续3年A级且经查联合惩戒信用机制无严重失信记录的”可以从轻处罚……近日,陕西省药监局修订并发布《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


  《裁量基准》对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种类、幅度、方式等进行了量化,对国家药监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对应当减轻、可以减轻、应当从轻以及可以从轻四种适用情形、条件等进行了细化,同时对《规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予以明确,加强了执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予处罚清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针对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初次违法行为,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应当不予处罚的18种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次修订,在全面征求各方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减轻处罚的下限等部分裁量幅度和裁量要求作出更为合理的调整。同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情况,对减轻处罚的限制适用情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切实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据陕西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处长丁雯介绍,新修订的《裁量基准》对减轻处罚的下限等部分裁量幅度和裁量要求作出更为合理的调整,将减轻处罚的罚款下限调整降至5%。《不予处罚清单》对可以适用首违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更新,修订了首违免罚适用条件。通过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以惩戒违法行为、预防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生命健康为目标,坚持合法裁量、过罚相当的原则,确保处罚措施既能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因素,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和要求。


  修订工作充分吸收了全省药品稽查执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紧扣药品监管执法实际需要,明确处罚标准和依据,进一步规范药品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为一线执法人员实施药品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和较强的指导性,有效实现行政处罚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贺一辰)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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