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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联动聚合力,基金监管开新局

  • 作者: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4-11-18

  “医保局稽查科高科长吗?我是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李法官,前期我们法院受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涉及医保已支付费用的情况我们已经通报过了,近期要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庭审。”


  “好的,非常感谢,我们一定派人准时参加。”2024年10月30日上午10点,冠县人民法院清泉法庭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冠县医保局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参保人左某某因病于2024年2月1日在某医院住院,经救治无效死亡,花费医药费共计40646.69,医保报销共计16222.81元。事后参保人家属以“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经冠县法院审理判决医院承担30%的责任,除判处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外,另外判处被告某医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冠县医保局支付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4866.84元(即医保报销16222.81元的30%)。目前该案中的涉事医院已经将医保统筹支付的4866.84元退还到了医保基金账户。


  近年来,随着国家医保领域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基层医保基金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亟须部门间的密切配合和制度创新。医保局作为政府专门负责医保基金监管的部门,对于已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部门享有请求权或追偿权。但在工作实践中,民事侵权案件中涉及医药费追偿问题,却因为缺乏信息沟通、当事人不配合等各种原因造成基金监管的盲区和漏洞。如何既能够切实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又能最大化地节约司法资源,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效衔接,加大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件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摆在基层医保部门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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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新时代的答题人,冠县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4年3月,冠县医保局联合冠县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建立冠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协作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联合共建冠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协作衔接机制。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机制。冠县医保局和县法院均指定专职联络员,加强信息对接、资源共享。双方以案件通报和交流信息的方式,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医保部门因追偿工作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档案卷宗材料的,人民法院全力配合。在人民法院受理对涉及受害人已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案件,法院及时通知县医保局医保局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在依法调解或审理中明确划分当事人的责任比例,针对需要追偿的医保基金直接在结案文书中明确数额和时限。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极大提高了基金监管效率,切实做到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效衔接。


  加强府院联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服务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下一步,冠县医保局将继续深入推动府院联动长效机制走深走实,畅通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效衔接,保障府院联动机制高效运转,基金监管效能叠加。(冠县医保局供稿)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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