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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发布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蒋红瑜) 近日,国家药监局通报四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
四起违法违规案件分别是宁波宁康之星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临朐湘厢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店铺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未按要求整改;天津顺达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南昌美悦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4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宁波宁康之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 (胶体金法)”,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2024年8月15日,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临朐湘厢日用品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店铺“她说成人(临朐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避孕套”,产品页面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仍未改正,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2024年4月2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天津顺达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2024年3月21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南昌美悦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京东到家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产品页面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未建立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药监部门已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国家药监局提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的,应当在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企业应当持续加强网售合规治理工作,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经营资质和产品资质加强监测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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