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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稽查执法协作区危害药品安全领域涉嫌犯罪案件检验认定工作细则出台实施

  • 作者:叶阳欢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5-02-27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药监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印发《东北三省及内蒙古稽查执法协作区危害药品安全领域涉嫌犯罪案件检验认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稽查执法协作区各级药监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危害药品安全领域涉嫌犯罪案件检验及认定工作,依法打击药品违法犯罪。


  《细则》完善既往工作程序,固化已有成熟经验,分为总则、涉案药品检验、涉案药品认定、认定及检验时限和附则等五个方面、三十五条内容,进一步细化了检验、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三省一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


  《细则》明确,省级药监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涉案药品检验工作;依同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的商请,依法依规开展涉案药品检验、出具认定意见等工作;建立和更新协作区危害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论证专家库名单,支持协作区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和更新省、市两级涉案药品检验、认定工作联络人员。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涉案药品检验工作;受辖区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药品监管部门的商请,依法依规开展涉案药品检验、出具认定意见等工作;根据实际建立本级论证专家库。地市级以下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因案件查办、侦办需要检验及认定的,应当函请或者委托所在的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检验、认定工作。


  《细则》规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药品检验机构名单、检验资质及项目等信息,并在各自系统内部共享上述信息;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年适时向同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次年检验项目及批次计划数量的书面建议,共商当地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因案件查办、侦办拟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时,应当与辖区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先行充分沟通,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需求、检品数量、储存和运输条件等。药品检验机构收到送检样品后,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履行交接手续;出具的检验结论一般分为检验报告书和检验意见书;协作区内药品检验机构应优先对协作单位送检样品进行检验。


  据悉,为加强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检验认定工作,构建完善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检验认定体系,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聘请相关领域人才,作为协作区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论证专家,各级监管部门在开展违法犯罪涉刑物品论证相关工作时,可主动与相关专家沟通联系,借助专家智力支持,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叶阳欢)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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