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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药品销售环节需扫追溯码方可进行医保结算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5-03-20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3月19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原则上,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针对赋码环节,《通知》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保证药品追溯码的准确性、唯一性,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赋码销售。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将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以便医药机构验证反馈。


  《通知》明确,强化采集,确保应扫尽扫。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原则上,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通知》要求,要提升药品追溯码在医保目录谈判、商保目录制定、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等方面的应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除外)要全部带码。申请新增纳入目录的药品,企业应承诺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带码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申请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时,要带码挂网。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含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时,要带码投标。


  《通知》还指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并将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基金预付可向采集上报药品追溯码工作实施较好的定点医药机构倾斜;要积极拓展药品追溯码在经办审核、拨付、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维度,对定点医药机构未落实追溯码采集要求、虚假上传、串换上传等情形,按情节轻重予以协议处理、行政处理等。


  此外,《通知》还提出,强化部门协同,加强组织保障。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加大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在药学类服务价格中合理体现劳务价值和成本,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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